在建设工程领域,结算依据的认定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往往是纠纷爆发的核心焦点。本文通过解读一则真实判例,为你剖析当施工方手握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凭证时,如何有效追讨工程款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
一、结算确认,锁定债权: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变更多,口头约定极易产生争议。书面结算单据是锁定工程量与应付价款的关键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上盖章签字确认,该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结算确认的效力。
判决书明确载明:“原告和被告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上盖章签字确认,工程名称:广西海洋牧场示范区侨港综合配套基地建设项目,应付款总金额588268元,已支付331000元,余额257268元”。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上盖章签字确认案涉工程项目的应付款总金额588268元”,最终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77268元。
操作要点: 施工方务必在每一阶段完工或节点付款时,与发包方签署书面的工程量确认单或进度款支付凭证,明确已完工程量、应付总额、已付金额及未付余额,并加盖公章或由有权代理人签字,否则后续举证将面临巨大风险。
二、逾期利息,法定标准:合同未约定时的救济路径
建设工程合同常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当没有约定时,守约方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本案判决认为:“违约金实为资金占用利息”,并明确“原告诉请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7726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这一裁判规则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操作要点: 施工方在起诉时,即使合同无违约金约定,仍可主张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建议在诉请中明确利息起算时间(如结算确认后某日)、计算基数及标准,并主张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三、质保金争议,隐藏的扣款风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条款:“工程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金5%12个月质保期后全部全额支付”。然而,法院在认定欠付工程款77268元时,并未单独扣除质保金。这提示施工方需高度关注:若结算单确认的余额已包含了全部应付款项,且质保期已经过或发包方未提出抗辩,法院可能将全部余额认定为应付工程款。
操作要点: 在结算时,应明确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的数额及支付条件。若质保期已届满,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函催告返还质保金。在诉讼中,若发包方未就质保金主张扣除,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审查,这要求施工方在签署结算文件时必须审慎核对每项扣款。
四、证据链闭环,从合同到支付的全程管理
本案中,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除了《工程承包协议》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原告还提供了银行转账流水明细清单,证明了被告在确认后仅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判决书载明:“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载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175000元”。
操作要点: 施工方应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意识,妥善保管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单、结算单、请款函件及所有银行转账记录,形成从承揽到结算再到催款的完整证据链。
五、拒不答辩,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据原告方的证据进行判决。判决书载明:“被告广西冠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这告诫发包方,消极应诉不仅无法逃避债务,反而会丧失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最终可能面临败诉的不利结果。
风险提示: 对于施工方面对恶意拖欠、拒不配合的情形,应果断通过诉讼程序固定权利。而对于发包方而言,积极应诉、协商解决才是控制成本、避免败诉的正确选择。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7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