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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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施工方如何用“逾期视为认可”破解结算僵局?

建设工程竣工后,甲方拖延结算,施工方如何依据“逾期视为认可”条款破解僵局?

建设工程领域,竣工结算久拖不决是施工方最头疼的顽疾。结算一拖,工程款就拿不到,供应商、农民工工资都会爆雷。本文为你提供一套基于“逾期视为认可”规则的实操打法,帮助你在结算僵局中掌握主动权。

一、锁定两大核心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结算争议中,施工方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合同约定的“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这套方法的底层逻辑是: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施工方即可据此主张工程款。

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 文件 | 关键内容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 |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申请。 |

二、三步实操法:从提交结算到锁定价款

第一步:规范送达结算文件

这是启动程序的前提,务必留下确凿证据。操作要点包括:

  • 制作完整的《竣工结算申请书》,附上结算书、竣工图纸、签证单等资料。
  • 优先采用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面单上“内件品名”写清楚“XX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金额XXX元)”。
  • 保留好加盖邮戳的快递底单,并打印官网物流轨迹,证明已签收。
  • 同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彩色扫描件,发件后电话确认,并在工作群留痕。

第二步:发出书面催告并锁定违约事实

送达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前,向发包人发出《关于限期办理竣工结算的催告函》。函件内容应包括:

  • 结算文件已于X年X月X日送达。
  • 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即将届满,请限期予以书面答复。
  • 声明“若逾期不答复,将视为认可报送的结算金额”。

第三步:利用时间节点发起结算确认函

当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届满后,立即(次日)向发包人发出《竣工结算确认函》。此函的核心目的在于:

  • 宣告:报送的结算金额已按约定期限视为认可。
  • 催告:请发包人在7日内确认,或安排付款。
  • 取证:如对方在收到《结算确认函》后,仅对付款期限提出异议,但对结算金额没有反驳,则“视为认可”的事实基本锁定。

三、实操中的关键风险提示

1. 合同条款缺失怎么办? 如果施工合同仅仅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专用条款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以合同约定为主,若没有约定,辅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6条的精神,主张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虽然该办法效力层级较低,但在部分高院裁判中仍有参考价值。

2. 审计拖延的应对 如果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发包人往往会以“正在审计”为借口无限期拖延。此时,你应该:

  • 立即发函明确:若甲方在28天内未提供有效的审计报告或书面异议,则视为放弃审计权利。
  • 可在催告函中引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主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强制条件”。

3. 诉讼/仲裁中转被动为主动 若发包人逾期后仍不付款,你可以依据“视为认可”条款直接提起诉讼,主张按照报送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此时,风险转移给了发包人,如果发包人申请造价鉴定,你需要强调:结算期限已过,且结算书已视为双方确认,不应在诉讼中重启鉴定程序。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抗辩。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逾期视为认可”制度是悬在发包人头顶的一把利剑,但剑柄必须握紧。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如果你已经陷入结算僵局,可以采取以下行动:立即梳理合同条款、签收凭证和往来函件,制作“结算时间轴”证据清单。如需《结算催告函》《结算确认函》等文书参考文本,可联系我获取。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