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设计成果是否被“认可”往往是付款纠纷的导火索。发包人以“未实质认可”为由拒付,设计人以“已提交并确认”为由索款,双方僵持不下。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决,梳理法院如何认定“签收”与“认可”的界限,并为设计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路径。
一、争议聚焦:初步方案“签收”能否视为“认可”?
本案中,原告华阳公司与被告君海公司签订《北海恒大侨港海洋小镇概念规划设计合同》,约定初步方案文件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合同额50%。原告提交初步方案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某份《阶段性工作完成确认函》上签字盖章,但被告抗辩称:该签字非法定代表人、该盖章非公司公章,初步方案未经合同约定的多轮评审,故不构成“实质认可”。
这反映了一个典型争议:设计文件被“签收”与被“认可”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被告试图将“签收”限缩为形式接收,而原告主张签字确认即为认可。
二、法院认定:授权代表确认即有效,发票非付款前提
法院并未采纳被告的抗辩,其核心论证如下:
1. 关于签字盖章的效力
判决书指出:
“原告与被告君海公司签订的《北海恒大侨港海洋小镇概念规划设计合同》附件一《北海恒大侨港海洋小镇概念规划设计任务书》中侯岳和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总工室已经作为被告君海公司一方代表进行了签字和盖章,故侯岳和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总工室在《阶段性工作完成确认函》中进行签字和盖章可以代表被告君海公司意见。”
也就是说,虽然合同主文未列明授权代表,但附件中的签字盖章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对方不能事后否认其效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联系人、对接人,其签字确认在诉讼中往往被视为有效。
2. 关于工作量的确认
法院查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发送初步方案电子文件,后双方在《阶段性工作完成确认函》中载明“本阶段完工量为262484.58元”。判决书认为:
“双方已经对本阶段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为262484.58元进行了确认。”
即使被告主张未经过评审,但确认函上明确写了金额并盖章,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再考察设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3. 关于未开发票的抗辩
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有权拒付。法院直接否定:
“双方并未在上述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君海公司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且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被告君海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这确立了发票义务不构成付款先决条件的裁判规则(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
4.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因恒大南宁公司是君海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未证明财产独立,法院依《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为设计企业追偿增加了保障。
三、实务方法:四个步骤锁定设计费债权
为避免陷入“确认”争议,设计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履约管理流程:
第一步:合同签订时明确“认可”主体与方式
- 在专用条款中列明发包方有权签字确认的人员名单、职位及联系方式。
- 约定“本合同的任何确认、变更、结算均须经上述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或反之,避免后续扯皮。
第二步:过程文件逐次留痕,形成证据链
- 每次提交阶段性成果,均通过合同约定邮箱或书面方式发送,并附《提交确认函》要求对方签收。
- 保留微信、QQ聊天记录及邮件附件,确保证据真实可核验。本案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无原件未被采信,提示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
第三步:结算确认要“一锤定音”
- 当项目终止或提前结算时,务必促使对方出具书面的《工作量确认函》或《结算协议》,明确金额、付款期限、逾期利息。
- 若对方拒付,应主动发出书面催款函,为后续诉讼计算利息保留起算依据。
第四步:善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若发包方为一人有限公司,应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提供财产独立证据。若无法提供,股东需连带清偿,这在执行阶段能极大提高回款概率。
四、延展:设计合同纠纷的“破局”思路
本案判决还提示:设计合同虽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但兼具承揽与委托特征。“实质认可”并非无限标准,若发包人以内部评审流程未完成作为拖延借口,法院倾向于依据实际对接人的书面确认作出判断。 建议设计企业在合同中增加“视为认可”条款,比如“发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该设计文件”,从源头消除模糊空间。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设计费拖欠问题,不妨对照上述四步梳理现有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谈判或诉讼。明确的合同约定+完整的证据链条+适格的追责对象,是赢回设计费的三大支柱。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桂0503民初7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