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款纠纷 #审计程序 #合同条款 #工程施工管理

北海工程结算“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风险防控与破解路径

标题:工程结算,如何应对“以审计为准”条款

建设工程结算,最怕甲方一句“等审计完再说”。实务中,许多施工企业因合同中的“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条款,陷入结算僵局,资金链承压。本文直击这一痛点,为你提供从签约到结算的防控路径与实操方法。

一、风险源起:从一纸条款到结算死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效力边界是核心争议点。若施工单位未在签约时充分认知该条款,在结算时往往陷入被动。

  • 风险层级一:条款滥用。甲方将“行政审计”或“内部财务审计”混同于“造价审核”,以审计拖延、拒绝结算。
  • 风险层级二:范围扩大。将“结算以审计为准”扩大解释为“工程量、单价、签证均以审计认定为准”,剥夺施工方合理报价权。
  • 风险层级三:救济困难。审计久拖不决或结论显失公平,施工方若无明确证据,诉讼中亦面临举证困境。

二、实操路径:三步拆解“审计僵局”

第一步:签约阶段——植入“反制条款”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 审计期限: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
  • 审计范围:明确“审计仅对结算资料的合理性进行复核,不涉及对合同单价、已确认签证的实质性变更”。
  • 异议程序:约定“对审计结论有异议时,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二步:履约阶段——构建证据链条

  • 过程留痕:每月将经甲方签认的形象进度、材料认价单、签证单按时间顺序归档。
  • 书面催告:结算资料提交后,每15日以书面函件(EMS或电子邮箱)催告审计进度,保留送达凭证。
  • 异议函复:对阶段性审计意见,在7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依据,防止“默认”条款生效。

第三步:结算阶段——适时启动法律程序

若甲方超期未审或结论不公:

  • 行使“送审价默认”权利:若合同有约定,直接函告“按送审价结算”,并启动支付程序。
  • 申请司法鉴定:起诉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申请造价鉴定以推翻不合理审计结论。
  • 主张逾期利息:从约定审计期满次日或催告期满次日起,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

三、延伸与升级:从个案维权到风控体系

  • 关键词区分:施工企业应明辨“审计条款”与“财政评审”的区别。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评审的,需在合同中明确“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还是“以造价咨询结论为准”,避免双重标准。
  • 联动机制:结算遇阻时,同步审查工期签证、质量验收资料,若存在甲方不配合验收或擅自使用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793条主张折价补偿或提前启动优先受偿权程序(注意18个月行使期限)。
  • 行动建议:若你正面临“以审计为由拒付”的困境,建议立即梳理合同结算条款与往来函件。将本条推送转发给项目负责人,并关注后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操指南”,获取更具攻击性的维权策略。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