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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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建设工程保全异议中买受人排除执行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施工方为保障工程款债权常申请财产保全,但若保全对象涉及已售商品房,则可能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文以(2023)桂0503执异109号裁定书为样本,剖析买受人解除保全查封的核心要件,为施工企业及购房人提供风险防控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诉北海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亿博名下不动产。案外人广西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景园林”)以其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全款、实际占有房屋为由,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法院最终裁定中止执行。

争议焦点: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项条件。

二、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法院审查认定,丰景园林的异议符合第二十八条排除执行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裁定书载明:“2022年5月21日,案外人与北海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法院于2023年2月6日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查封时间近九个月,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2.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占有是排除执行的客观要件。裁定书显示:“北海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案外人出具《交付通知书》,案外人于2022年11月5日收房。”收房行为即视为合法占有,该时间早于查封时间,符合“已合法占有”要求。

3. 已支付全部价款

丰景园林主张“于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全部价款支付意味着买受人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其权益值得优先保护。若仅支付部分价款,则需将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方可排除执行。

4.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要件。本案中,北海亿博答辩称:“案涉房屋查封时并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并非案外人过错。”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未能过户系因开发商未在查封前完成首次登记,而非买受人怠于办理。因此,不可归责于买受人。

三、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防控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启示

  1. 保全前尽调:申请保全时,应核查被查封房产是否已出售。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网签备案情况,或实地走访查看是否有人居住。发现已售房产,避免申请查封,减少执行异议成本。

  2. 保全后应对:若案外人提出异议,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交易、倒签合同、恶意占有等情形。可要求案外人提供网签备案时间、银行转账流水、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辅助证据。

  3. 注意异议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保全人可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法院将解除保全,施工企业将丧失对该财产的优先控制权。

对购房者的建议

  1. 及时网签备案:网签备案虽非所有权转移要件,但能证明合同签订时间,是抗辩查封的有力证据。

  2. 保留占有凭证:收房通知书、物业费收据、水电费记录等均应妥善保存,以证明“合法占有”状态。

  3. 督促开发商办证:若开发商长期未办理首次登记,应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四、延伸思考

本案裁定书同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案外人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可基于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该路径与执行异议之诉有效衔接,为权利受损方提供了救济渠道。

建设工程供应链上的合同主体需认识到:司法查封并非“一劳永逸”,案外人真实的物权期待权足以对抗申请人的普通债权。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与工程价款相匹配的担保措施,而非仅依赖事后保全。购房者在交易中保持审慎,留存证据,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行动建议:若您的公司正在处理建设工程保全纠纷,或您作为购房人面临房屋被查封的局面,请立即梳理合同、付款凭证、交付确认书等关键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司法程序有严格期限,切勿延误。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3执异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