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质保金返还纠纷是施工企业最常见的痛点之一。本文通过剖析广西某建筑公司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聚焦“逾期返还质保金该按什么标准计息”这一争议焦点,提炼诉讼实务中的关键规则与操作步骤,为施工企业追讨质保金提供可落地的法律指引。
一、质保金返还期限:竣工验收合格起算,分项届满即应退还
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认定是本案的基础。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等为五年,装修、水电等为两年。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
涉案工程根据工程项目不同,质量保修期分两年和五年两种情况,该工程已经于2015年1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并确定工程质量合格,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应将全部质保金退还给原告。
这一认定揭示了两个核心点:质保金返还期限不等于整个工程保修期届满,而是按不同保修项目分别计算各自对应的最长期限;本案中三年期(2年+5年)合同约定,法院以最长的五年期届满作为全部质保金的返还节点。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区分各分项工程的保修期,并留存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这是质保金返还期限起算的关键证据。
二、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质保金应否返还,而是逾期返还的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原、被告双方合同同时存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且约定不一致:
- 通用条款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不支付,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33.3款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特别变更,明确“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天按拖欠合同价款的0.4‰/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被告抗辩称应按通用条款的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但法院并未采纳,判决书明确指出:
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已经对通用条款对应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特别约定,故被告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按每日0.4‰支付违约金,并明确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即2060304.54元)。本案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本金为296744.88元,按每日0.4‰计算,年化利率约14.6%,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充分体现了专用条款优先的重大价值。
实务要点与操作步骤
- 核对合同文件构成:诉讼前详尽调取招标文件、投标函、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厘清各文件对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若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有修改或补充,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 计算违约金起止日:从质保金应返还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为2020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注意主张时需先确认“应返还日”的计算依据。
- 明确违约金上限: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3%”的限额,即2060304.54元,远超本金,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金额主张。若无约定,需注意《民法典》相关规定,避免过高被法院调减。
- 准备关键证据链:包括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结算款支付说明、已收取款项台账等。本案原告虽未能提供结算文件原件,但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采信。这提示企业:即使原件缺失,若能通过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仍有胜诉可能。
三、诉讼策略与风险防范:从主张到执行
本案系被告缺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支持,但有两项未获支持:一是保险保函费1000元,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未支持;二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55元。这提醒施工企业在主张质保金时,应合理确定诉讼请求范围,避免因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而减少胜诉金额。
具体步骤建议:
- 起诉前发函催告,明确质保金应返还日期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形成书面催收证据。
-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房产,确保后续执行。本案原告通过保险公司保函形式保全,虽保函费未获支持,但保全措施本身有效保障了债权实现。
- 必要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关键文件,以补强证明力。
尾声:质保金追索的“黄金窗口”
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纠纷中,施工企业往往因“怕伤和气”而拖延主张,却忽视了两大风险: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质保金应返还之日起算)和被告偿付能力。本案判决于2023年6月作出,但纠纷源于2020年到期未付,历时三年有余。若被告早已债务缠身,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不能。
建议施工企业建立质保金台账,按合同约定逐项登记保修期届满日期,届满前三个月主动与发包人核对质保金余额,届满后立即发函催收;若发包人逾期未付,果断采取发函、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确保本息落袋为安。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