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因工程未能开工导致合同解除,履约保证金如何退还?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能否调整?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许多施工企业。本文结合(2021)桂0503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梳理法院裁判思路,为企业提供合同管理与诉讼维权的实用指引。为保护当事人信息,本文对相关公司名称作模糊化处理,以“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分公司”“某劳务总公司”代称。
一、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应依约返还
判决书认定,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劳务分公司签订的《土方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因工程未按约开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达成退款协议,被告应按约定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900000元。
判决书原文(名称已作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劳务分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内部劳务合作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实操步骤:
- 签约时留痕: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退还条件及期限,付款后要求对方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并保存银行转账凭证。
- 解除时签书面协议:如工程无法开工,应与对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写明剩余保证金金额、分期退还的具体日期、收款账户,以及逾期退款违约责任。
- 违约后及时催告:对方未按期退款时,应通过微信、邮件或EMS书面函件催告,固定其违约起始日,为后续计算违约金和起诉保留证据。
二、逾期退款违约金可依法调整,LPR四倍是重要参照
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退还保证金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折算年利率达24%。法院认为该标准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并依法予以调减。判决书原文:
虽然原告与被告某劳务分公司约定逾期月利率按2%计算,但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标准,本院依法调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具体实操步骤:
- 合理设定违约金:签订合同时,建议将逾期利息/违约金标准设定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避免约定过高不被支持。
- 主张调减或抗辩:若合同已约定高额违约金,守约方应准备实际损失证据(如融资成本、资金占用损失);违约方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 分段计算违约金:若分期退款,应从每期逾期之日起分别计算。本案法院即以每期3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5月30日、6月15日、7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应表述为“共同承担”
另一争议焦点是,被告某劳务总公司是否需为其广西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明确:
因被告某劳务分公司系被告某劳务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被告某劳务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应由被告某劳务总公司及被告某劳务分公司共同承担,但不属于连带责任。
该裁量依据为《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实务中应注意:
- 签约前核查主体资格: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确认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并将总公司列为担保或共同签约方。
- 起诉时列共同被告:可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执行时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部分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
- 注意法律用语:“共同承担”不等于“连带责任”,在诉讼请求中应准确表述,避免因诉请不当被法院部分驳回。
四、专属管辖优先,约定管辖不能对抗
本案原被告曾在协议中约定由宜州区法院管辖,但经两级法院裁定,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最终由工程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审理。施工企业应特别留意:
- 判断案由:涉及建设工程施工、价款结算、保证金返还等纠纷,多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 不要轻信约定管辖:即使合同中有“由某地法院管辖”的条款,若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条款无效,应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 节省时间成本:起诉前先判断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避免像本案一样经历“不予受理—上诉—再起诉”的周折。
结语与延伸建议
通过(2021)桂0503民初7289号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审查注重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对过高的违约金则依法行使调整权,同时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做了清晰界定。对施工企业而言,从签约、履约到解约,全过程书面化、规范化是防范风险的核心。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对照本案裁判思路,梳理证据,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桂0503民初7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