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点题:
建设工程领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频发,胜诉判决却常遇“执行难”。本文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则执行裁定书为样本,剖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的司法应对,为施工企业及个人提供债权落地的实操策略,核心价值在于:即便暂时“终本”,亦可依法持续追索。
一、案件事实与执行经过:从判决到“终本”全流程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2022)浙0205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措施:
- 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股权等;
- 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实地调查;
- 冻结并扣划财付通余额283.6元;
- 轮候查封长安牌汽车一辆、四川高县不动产一处;
- 传唤被执行人,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作出罚款1000元决定,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
截至2023年7月20日,仅执行到283.6元,法院认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争议焦点:被执行人“无财产”时,债权如何保障?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款胜诉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虽裁定“终本”,但债权并未消灭。
(一)正确理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明确: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方法步骤:
- 保留债权凭证: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终本裁定书均需妥善保管;
- 定期查询财产:每半年或一年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或委托律师查询被执行人新增财产;
- 随时申请恢复:一旦发现财产线索,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无时效限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但需注意债务利息计算)。
(二)轮候查封的财产如何参与分配
本案中,被执行人不动产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江北法院为轮候查封,并已送达参与分配函。
具体操作:
- 主动联系首封法院:获取首封案件案号、承办法官、债权金额;
- 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在首封财产处置后,凭本案执行依据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 关注处置进度: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法院通知,跟进拍卖、变卖进程。
(三)对“特殊财产”的取舍与策略
裁定书载明:
“被执行人王永平名下有车牌号为×××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为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该车辆。”
“被执行人王永平名下有XXX100%的股权,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独资公司且已多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认为该项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不进行处理。”
“被执行人王永平名下有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的意外险一份,和DJPC承保的交强险一份。因意外险和交强险可能涉及人身赔偿,申请人申请不进行处理。”
专业建议:
- 对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可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查找函》,或提供车辆停放线索;
- 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优先申请法院调查公司账户流水,若存在抽逃出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对人身属性较强的保险,不宜强制执行,但若系分红型、投资型保险,可申请法院扣划现金价值,需区分险种。
三、从本案看建设工程债权执行的三大启示
启示一:诉前财产保全至关重要
若起诉前即查封对方账户、房产,将极大避免执行被动。建议施工方在合同签订时要求提供担保,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申请保全。
启示二:善用“执行悬赏”与“律师调查令”
本案法院已张贴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亦可自行申请悬赏,或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微信流水、实际经营地、收入来源等隐蔽财产。
启示三:追加被执行人扩大责任主体
若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可申请追加其个人财产清偿;若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可另行起诉配偶。本案中王某某系独资公司股东,虽股权已无价值,但可核查其家庭共同财产。
四、延展:工程款债权“终本”后的持续行动清单
- 每季度查询一次被执行人涉诉信息,若其有新的应诉案件,可能意味着有收入或财产;
- 关注被执行人社保缴纳、公积金账户,通过法院查询或律师调查令获取;
- 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 (本案已实施),迫使其主动履行;
- 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行为,申请司法拘留(本案已罚款1000元,但力度有限,可进一步申请拘留);
- 请求法院将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由系统自动定期查询财产,一有线索即时反馈。
五、结语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款纠纷,往往金额不大但对当事人影响深远。本案执行过程完整展示了法院“将查控措施穷尽、将失信惩戒落实”的终本程序,也为申请执行人指明了后续维权路径。终本不是终点,而是另一段追踪的开始。
若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执行困境,建议立即梳理财产线索,委托专业律师申请恢复执行或启动追加程序,避免债权因时效或证据问题落空。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浙0205执148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