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造价鉴定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胜负手”。然而许多施工方在拿到不利鉴定意见后才发现问题,此时再想推翻,难度极大。核心价值在于:把握鉴定程序中的三个关键节点,就能在鉴定意见出具前有效制衡,真正维护自身工程款权益。
一、鉴定启动前:把好“鉴定范围”关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却成本最低的维权环节。很多施工方认为鉴定就是“算账”,忽视了鉴定范围直接决定鉴定机构“算什么、不算什么”。
具体操作步骤:
- 双方对账后,将无争议部分与争议部分明确区分,要求鉴定机构仅就有争议部分出具意见;
- 对于合同内已完成且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坚持“不列入鉴定”;
- 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法律定性问题,明确提出不属于造价鉴定范畴,要求法院先行认定。
落笔成文: 无论是对法院的书面回复还是鉴定机构的情况说明,均需书面提出上述意见,并由对方签收或法院记录在卷。沉默等于放弃,书面提出才能留存主张权利的依据。
二、鉴定过程中:盯紧“材料质证”环节
鉴定机构依鉴定材料作出判断。若材料未经质证就直接送鉴,相当于把事实认定权交给了鉴定机构,后续质证权将形同虚设。
具体操作步骤:
- 要求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对全部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重点关注签证单、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是否经有效签认;
- 对真实性不认可的材料,书面明确异议理由(如签字人无授权、印章不符等),请求法院先行认证;
- 针对对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主张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仅可参考。
关键点: 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时,务必通过法院书面送达,切勿绕过法院直接向其提交。鉴定过程中的每次书面异议,都是在为最终质证意见积累证据。
三、鉴定意见初稿:紧抓“异议期”窗口
鉴定意见出具后的异议期,是推翻或修正结论的最后机会。实践中大量当事人仅在“征求意见稿”上简单签字,导致终稿意见维持原样,丧失救济空间。
具体操作步骤:
-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逐项核对工程量计算书、单价取费标准、费率适用等明细内容;
- 对照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逐条列明差异项(如材料调差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措施费漏算等);
- 对每一异议项,不仅指出“错在哪里”,更要附上合同依据、计算过程及替代结论,必要时附上己方整理的分项造价对比表;
- 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实操提示: 对鉴定初稿的异议不能是笼统的“金额偏低”,而要把合同专用条款第几条、对应哪项费用、差额多少逐一列明,形成可供比对的异议清单。法院对“逐项对应”的异议采纳率远高于概括性异议。
四、鉴定意见出具后:争取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终稿仍存在重大问题,仍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门槛较高,需有“硬伤”支撑。
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如未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这些突破点需要在前面三个阶段中同步发现和取证。确有上述情形的,应在质证阶段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做好鉴定人出庭质询的准备。
延展提醒: 本文聚焦于鉴定程序的三道防线,但整个工程款纠纷的底层支撑仍然是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管理——签证单、联系函、会议纪要是造价鉴定的“原材料”。建议施工方从开工之日起即建立“资料同步归档”制度,做到“干一项、签一项、存一项”。若您手头已有具体案件,建议尽快梳理鉴定范围裁定书、送鉴材料清单及初稿异议记录,带着这三份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可大幅提高维权效率。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