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领域,合同中途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与退款,往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矛盾最集中、争议最激烈的环节。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合同解除后如何通过书面协议锁定债权、主张违约金及律师费,并追究担保人责任,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范与维权路径。
一、案情回溯:从签约到解约的争议脉络
2022年6月28日,业主劳某欢与某装饰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全包方式装修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金石明珠10-0906房”的房屋,合同总金额65000元,分四次支付。劳某欢依约支付了前三期工程款共计58500元,但某某公司在完成楼板浇筑后擅自停工,经多次催促拒不复工。
2023年2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致同意终止原合同,并确认:已施工部分工程价值28500元,未施工部分价值30000元;某某公司应于2023年4月1日前退还工程款30000元,逾期按LPR四倍支付利息;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何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退款期限届满后,某某公司和何某均分文未付,劳某欢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解除协议能否成为退款与索赔的“金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后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其中约定的退款金额、违约金标准、律师费负担以及担保责任,能否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双方仅口头协商退款,或虽签协议但未约定违约责任、未让担保人签字,导致后续维权困难。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双方用一份内容完备的《协议书》把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三、法院裁判:协议效力、违约责任、担保责任三维认定
1. 合同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劳某欢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同时,法院依据《协议书》中“终止双方于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判决确认原合同于2023年2月18日解除。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解除协议中明确写明了解除日期,避免了双方对解除时间各执一词。
2. 退款30000元及LPR四倍利息获全额支持
关于退款,法院指出:
“被告某某公司未能《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退还工程款30000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劳某欢请求被告某某公司退还工程款3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法院依据《协议书》约定的“按合同成立时年利率LPR的四倍”进行计算,判决:
“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具体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逾期次日(2023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这一约定既明确了利率标准,又明确了起算时间,让违约金计算清晰可执行。
3. 律师费4000元由违约方承担
因《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含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诉请:
“原告劳某欢请求被告某某公司赔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这提示我们:在签订合同解除协议时,务必将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律师费主张。
4. 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何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协议书》中签字,法院认定其保证责任成立:
“被告何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涉案《协议书》中签字确认‘自愿对本协议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连带保证责任已免除,被告何某应对被告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对某某公司的退款、利息及律师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全额清偿,无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是债权人实现“落袋为安”的重要保障。
四、实务启示:装修工程合同解除后的“三步维权法”
结合本案,当建设工程或装修合同履行发生障碍,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签订书面解除协议,锁定双方确认的事实
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 明确解除原合同及解除日期;
- 双方共同核算已施工部分价值、未施工部分价值;
- 确定应退还金额及支付期限;
- 确认未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及现场材料归守约方所有。
第二步:明确违约责任,约定LPR倍数与律师费承担
违约金建议直接采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这一标准,避免因约定过高或过低而被法院调整。同时,务必写入“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第三步:引入担保人,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若对方为有限公司,建议由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注明“自愿对债务人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留好收据、转账记录、协议原件、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延展思考:建设工程风险防范不止于“事后补救”
本案虽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背后的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更广泛的场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僵局”是建设工程领域高发风险,提前做好合同条款设计、履约过程留痕、协商阶段引入专业法律意见,远比事后诉讼更节约成本。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追讨或合同解除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风险,主动掌握谈判与诉讼的主动权。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2民初3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