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范围与违约金数额,始终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聚焦“合同解除后已付装修款是否全额返还”及“约定违约金过高能否调整”两大争议焦点,梳理法院的裁判逻辑,为类似纠纷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0年7月24日,杨某某(已故)与北海汇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居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汇泽居公司对两套房屋进行装修,包工包料,工期90天,总价12万元,分三次支付。杨某某依约支付10.8万元装修款及集成灶款7400元后,汇泽居公司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杨某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及另一业主李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但被告已完成的工程价值应从返还费用中扣除。同时,合同约定每日0.1%的违约金被法院酌情调低。
二、争议焦点一:已付款项能否全额返还?——需扣除已完工部分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全部已付装修款108000元及集成灶款7400元。但法院认为,被告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应从退还费用中予以扣除。
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根据信达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XXX号房屋的装修工程土建部分的工程造价为47875.85元、安装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7669.37元。
原告抗辩称安装部分属于重复计算,但法院认为:
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排水管、电线管等的敷设、安装工程是由开发商施工完成,亦未能区分哪部分的工程属于开发商范围,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已施工部分造价为65545.22元,并判决: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装修款49854.78元(108000+7400-65545.22=49854.78元)。
实务要点: 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并非当然全额返还。对于已实际完成的工作,承包人有权主张相应报酬。发包人若主张某些项目非承包人施工,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争议焦点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法院可酌情调减
合同约定“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0.1%”。原告主张自2020年10月28日计至合同解除之日(2022年5月10日),共499天,违约金为59880元。
法院首先确认了合同解除时间,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认定:
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通知被告在15日内履行债务,被告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因此涉案合同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
本案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情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30000元。
实务要点: 违约金并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机械执行。若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以上,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主张违约金的一方应注意收集实际损失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法院调减的风险。
四、裁判价值与风险提示
本案判决书还明确了《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适用规则,即合同解除权人主张违约责任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同时,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方式与宽限期设计直接影响解除时间认定。
对于建设工程各方,建议:
- 规范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款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
- 完善履约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工程进度照片、催告函件等;
- 及时行使解除权,采用书面通知并载明合理履行期限,固定解除时间;
- 善用司法鉴定,对已完工工程量争议较大时,及时申请造价鉴定,避免主观估算不被采信。
建设工程纠纷中,细节决定成败。唯有守住证据链,方能掌控主动权。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