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发包人常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但一旦汇票到期遭拒付,承包人能否直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张扣减欠付款项?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剖析法院的裁判逻辑,为承包人提供维权路径参考。
一、争议焦点: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能否直接抵扣工程款?
在(2022)桂0503民初803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园林公司承建被告房产公司的园建工程。双方结算后,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工程款,其中一张金额为165876.42元的汇票到期后遭拒付。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即被告实际欠付的工程尾款应相应增加。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
该争议的核心在于:承包人已收受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拒付而未实际获得款项,该金额能否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直接冲抵发包人的已付款?
二、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扣除,可另行主张票据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主张该张汇票到期拒付未提交相关票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无法在本案进行审理确认,故不予扣除,原告可就该项另行主张票据权利。”
最终,法院在计算欠付工程款时,将已付工程款认定为8035344.8元(含该张拒付汇票金额),未支持原告将其从已付款中扣除的主张,但明确提示原告可另案主张票据追索权。
这一认定揭示了建设工程案件中常见的裁判思路:票据关系与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虽有关联,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在未提交充分证据(如汇票拒付证明、退票理由书等)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直接在该案中予以处理。
三、实务启示:承包人应对商票支付风险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签约时明确商票支付与工程款的关系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若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汇票到期未获兑付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直接支付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并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若无此约定,承包人需另行主张票据权利,增加诉讼成本。
第二步:注意保留拒付证据
若已发生汇票拒付,务必及时取得并妥善保管以下证据: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的拒付记录或截图;
- 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或拒付证明;
- 向承兑人、背书人发出的书面追索通知;
- 与发包人沟通拒付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等。
上述证据是法院认定“票据未获兑付”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材料,导致该主张未获支持。
第三步:诉讼请求的科学设计
在主张工程款时,可区分以下情形:
- 已收汇票未到期或未拒付:工程款债权尚未实际消灭,不建议直接从欠付款中扣除。
- 汇票已到期并拒付:应提交拒付证据,主张该笔汇票金额不产生付款效力,发包人仍负有支付义务。
- 汇票已背书转让:若承包人已将汇票背书给第三方,需结合是否承担追索责任综合判断。
第四步:构建备位诉讼策略
若法院认为票据关系与建设工程关系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承包人可依据票据法另行起诉,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权。此类诉讼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应注意时效中断。
四、延展: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风险防范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商票违约频发,建设工程承包人应高度警惕商票支付风险。建议:
- 在合同中对商票支付设置“到期未兑付则恢复工程款请求权”条款;
- 定期核查承兑人信用状况,必要时要求更换支付方式或提供担保;
- 及时行使票据追索权,避免超过法定期限。
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意识与法律路径选择同等重要。若您正面临类似商票拒付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综合维权方案。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8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