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践中,口头约定、事后补条是常态,也是纠纷高发点。本文通过解读(2023)桂0512民初102号判决,梳理工程款债务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质量异议举证及逾期利息计算四大实务要点,帮助施工方与债权人在证据不足时有效维权。
一、事实合同关系:无书面合同不等于无法主张
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农村自建房,常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争议。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邓某虽未签订书面建房合同,但法院根据实际施工和结算凭证认定了合同关系。判决书载明:
“原告陈某某与邓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建房合同,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知原告陈某某与邓某成立事实上的建房合同关系,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建房合同合法有效。”
实务要点:施工方应注意保留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进度照片、结算单等证据,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双方有施工合意并实际履行,法院可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建议施工前至少签署简易协议,明确工程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
二、欠条变更规则:以最后一份为准
本案中,当事人前后共出具了五份《欠条》,时间跨度从2013年到2022年。法院明确认定:
“2013年6月14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原告分别与邓某、被告谢某某就案涉工程款签订了五份《欠条》,后签订的《欠条》实际上系对前一份《欠条》的变更,应以最后一份(原告与谢某某于2022年1月5日签订)《欠条》为准。”
实务要点:若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新出具的欠条,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以最新欠条确定金额和履行期限。每次催款后都应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既能中断诉讼时效,也能固化债权金额。注意,欠条应写明欠款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款项性质、付款期限。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签+共益+自认
建设工程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人能否向配偶主张权利的关键。本案中,案涉房屋系邓某与谢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谢某某在后续三份《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在庭审中自认欠款事实。法院据此认定:
“考虑到案涉工程款系因建造邓某与谢某某共有房屋所产生、被告谢某某在其中三份《欠条》上签字确认及谢某某在庭审中自认尚欠原告60130元等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本院依法认定此债务为邓某与谢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要点:施工方在催款时,应尽量让发包人配偶共同签字确认欠款,或提供证据证明建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系家庭唯一住房)。若配偶已签署欠条,则事后以“不知情”抗辩通常难以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属于共同债务。
四、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逾期未主张,抗辩难获支持
本案被告以房屋存在爆裂漏水质量问题拒付尾款,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但法院处理如下:
“关于鉴定申请经本院函询,某某公司均以案涉房屋建设时间长且无设计图、施工图等材料为由函复称无法对案涉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关于照片其自认其所提供的照片拍摄于2023年上旬,距离房屋交付已将近十年之久。综合考虑,一方面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房屋最早出现质量问题的时间以及其当时曾向原告主张过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证据证实原告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面其又多次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60130元的情形。”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认定被告举证不能,未采信其质量抗辩。
实务要点:对于发包人而言,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如质保期内或发现后短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方,并保留通知记录、照片、维修费用票据等证据。申请质量鉴定需提供设计图、施工图等基础资料,否则可能无法启动鉴定。对于施工方,若对方以质量问题拒付,可主张对方已出具欠条视为对工程款金额的认可,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五、逾期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无约定也可主张
尽管五份《欠条》均未约定利息,但法院认为逾期付款会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债权人的利息请求:
“案涉五份《欠条》均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考虑到逾期支付房屋工程款确实存在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酌情从最后一份《欠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即以6013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实务要点:即使合同或欠条未约定利息,债权人仍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注意起算日应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建议在起诉时明确计算方式至实际清偿之日。
六、遗产继承人的清偿责任:以继承遗产为限
本案中,原债务人邓某在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追加其法定继承人邓某线、邓某冬为被告。判决指出:
“因邓某已去世,谢某某、邓某冬、邓某线作为邓某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邓某冬、邓某线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邓某的债务。又因谢某某既系共同债务人,又系邓某的继承人,原告可请求谢某某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亦可请求谢某某在邓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
“被告谢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偿还欠付的50%建房工程款即300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50%,余下的50%建房工程款即300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50%由被告谢某某、邓某线、邓某冬在继承邓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债务人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债权人应查明其继承人,并追加继承人为被告。继承人若主张未继承遗产,需举证证明;即使放弃继承,也可能被认定为遗产实际管理人而负有清偿义务。因此,债权人应积极调查债务人遗产线索,及时起诉。
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核心启示在于:建设工程即便没有书面合同,结算凭证和欠条就是“护身符”。施工方要养成“施工留痕、催款留条、签字必核”的习惯;发包人则应在质量问题上“及时主张、书面确认、保留证据”。若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携带相关凭证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实现债权。早一步固定证据,就多一分胜算。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12民初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