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问题直接决定工程款债权的性质与实现路径。当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缺乏资质被认定无效,且发包人又进入破产程序时,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本文以近期生效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对“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与“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裁判逻辑,为同类纠纷提供实务指引。
一、合同性质与效力:无资质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实际施工人)与被告和某公司(发包人)签订的《和佳曼哈顿商业广场5#楼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法院认定其性质属于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劳务资质是承揽劳务作业的必要条件,而张某某系个人,不具备该资质。
判决书原文明确:
“原告张延磊属于个人,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故原告张延磊与被告和佳公司签订的《和佳曼哈顿商业广场5#楼水电安装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务要点: 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免除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关键在于分两步走:
- 查明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 核实施工主体资质——个人或无资质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法律上归于无效。
二、工程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后,承包人是否还能拿到剩余工程款?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认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
本案中,张某某提交了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结算书》,并经被告项目负责人、水电工程师、董事长分别签字确认。法院因此认定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才进行结算”,并确认欠付金额为126507.12元。
判决书原文:
“原、被告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126507.12元。”
具体操作步骤:
- 固定竣工验收证据:取得《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 完成结算确认:要求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形成书面结算依据;
- 主张折价补偿: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依据验收合格事实,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面积计算工程款。
三、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与破产停止计息的双重限制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是利息计算。原告主张从2017年4月28日(合同约定的办证日)起算,但法院认为双方至2020年10月10日才确认结算数额,故利息应从次日即2020年10月11日起算。同时,因被告已于2022年9月13日被裁定破产重整,利息依法停止计算。
判决书原文:
“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才确认结算数额,故利息应当从2020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涉案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应计至2022年9月13日止。”
最终法院支持利息9376.64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 利息起算并非合同签订日或完工日,而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若结算在后,以结算次日为起算点;
- 一旦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利息债权立即冻结,需及时申报本金及截至破产受理日的利息,避免超期或遗漏;
- 若发包人主张以房抵债,但未实际办理过户,且进入破产程序,以房抵债已无法履行,承包人仍可主张货币工程款。
四、延展: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路径
本案中,被告曾抗辩原告应当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法院未采纳该程序异议,而是实体审理后直接判决确认工程款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债权一直未被确认”,此时主动提起诉讼确属必要。
实务建议:
-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必须同时进行债权申报和诉讼/仲裁,以双重保险锁定权益;
- 诉讼请求应明确本金、利息起止日及计算方式,并附上结算书、竣工验收资料等核心证据;
- 若工程款涉及人工费,可关注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及破产程序中的申报要求。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4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