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常利用强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一旦审计结果被无限期拖延或大幅核减,施工方将面临血本无归的困境。本文核心价值在于:依据最高法最新裁判规则,为施工方提供一套从签约到履约、再到诉讼救济的完整实操方案,帮助您依法破除“审计陷阱”,拿回每一笔应得工程款。
一、 问题的法律症结:名为“结算条款”,实为“付款条件”
此类条款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审计长期未出结果,条件无限期不成就,施工方债权即被“锁死”。关键症结在于:
- 审计拖延常态化:政府审计项目多、流程长,数月甚至数年不出结果是常事,导致竣工后无法结算、无法主张利息。
- 审计结论随意性强:审计人员依据内部裁量标准核减工程量,施工方缺乏有效申诉渠道,申诉期极短。
- 司法实践存在分歧:过去有法院认为“约定有效,必须等待审计结果”,但也有大量法院(尤其是最高法)认为,审计监督是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能当然干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发包方不能滥用审计条款拖延支付。
核心裁判规则(最高法2022年及2023年判例):如果因发包方原因或审计机关原因导致审计长期无法完成,且施工方对结算文件已报送但发包方逾期未确认,法院可以根据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酌情认定工程款数额,或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二、 实操步骤分解:四步走破局策略
第一步:签约阶段的“事前防火墙”(合同审查与修改)
在谈判阶段,施工方应尽最大努力修改或删除“以审计为准”条款。若无法删除,务必增加补充保护条款:
- 增加“审计期限兜底”:约定“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XX日内完成审计或委托审计,逾期未完成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
- 增加“审计争议解决机制”:约定“若双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
- 明确“审计权责对等”:约定“审计核减率超过10%时,核减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或“因审计拖延造成施工方资金占用损失,发包方按同期LPR支付利息”。
第二步:履约阶段的“证据锁定”(过程管理与资料留存)
合同履行中,施工方必须有意识地将“审计过程”转化为“双方对账过程”:
- 按时提交结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务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有依据的竣工结算文件,且要求发包方签收或邮政特快专递留痕。
- 主动催告审计进度:每30天以书面函件(联系函、催告函)形式询问审计进展,函中注明“该审计期间贵司对结算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我司报审金额”。
- 固定“默示认可”证据:若合同适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报告。务必留存发包方签收及未回复的证据链。
第三步:结算阶段的“谈判博弈”(以诉促谈,反客为主)
若审计结论严重偏离实际或长期不出,施工方应果断采取**“调审分离”策略**:
- 主张合同价款是确定的:明确告知发包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定额、清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审计局的内部文件对施工方无约束力。
- 提出“部分结算”方案:建议就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争议部分暂缓。若发包方拒绝,则威胁并启动法律程序,以诉讼压力倒逼其让步。
第四步:诉讼救济的“法律突围”(司法裁判规则适用)
若谈判破裂,起诉时应采用以下诉讼策略:
- 首选“支付条件成就”之诉:以“发包方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为由,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视为条件已成就。论证重点:审计拖延并非施工方过错,且发包方有能力推动审计而消极不作为。
- 次选“情势变更”或“显失公平”抗辩:若合同明确约定必须以审计为准,则主张该条款因无限期拖延导致施工方权利落空,违背公平原则,请求法院调整结算方式。
- 关键武器:申请司法鉴定。注意,即便有“以审计为准”条款,只要审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依据不足,或审计未完成,法院均有权准许施工方的造价鉴定申请。一旦启动司法鉴定,即大概率摆脱行政审计结果的束缚,以民事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风险提示:司法鉴定周期长(通常3-6个月),且需预缴鉴定费。但相比被动等待审计,这是目前最有效的破局方式。若工程款标的额大(如超千万元),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账户或房产,迫使其主动和解。
三、 延展与行动指南:从“被动等审计”到“主动控节点”
除了上述技术性操作,施工企业还应建立 “全生命周期风控” 意识:合同交底时,将审计条款风险预警到项目经理;过程中,将审计进展纳入月度经营分析会;完工后,将催告文件形成标准化模板存档。
此外,需特别关注2020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施工方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发包方约定以审计为支付条件的,该条例规定“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目前针对中小企业施工方最有力的行政法律武器。
若贵司正面临审计长期不出或审计核减过狠的困境,建议立即做两件事:
- 盘点合同原件与往来函件,确认是否有关键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证据链。
- 咨询专业工程律师,判断是否达到“逾期过长”的诉讼节点。工程结算纠纷时效性强,切勿因犹豫而错失主张利息或优先受偿权的时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面对不合理的审计条款,施工方唯有“敢于主张、善于留痕、精于博弈”,方能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最终实现债权。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