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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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共同委托结算审核报告效力的司法认定与操作要点

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焦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的效力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效力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许多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后,以“委托程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认可,导致工程款长期拖欠。本文通过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3)桂0521民初4335号判决书,为您解析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效力,并提供具体操作建议,帮助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件核心争议:结算审核报告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工程于2016年竣工验收。后双方共同委托广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认总造价126,173,949.78元。被告已支付123,583,228.2元,尚欠2,590,721.58元未付。

被告辩称:“出具案涉《结算审核报告》的公司系总承包方原告主导招标聘请的,不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和规定。”并援引《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中“委托区国资委中介库中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约定,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主张应由发包方独立委托,故对报告不予认可。

二、法院认定:共同委托合法有效,报告应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及广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明确共同委托该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因此,法院认定:

“该鉴定报告系依照原、被告及广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作出,系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鉴定合法有效,对鉴定报告应予采信。”

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90,721.58元及利息。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确保结算审核报告被法院认可

步骤一:明确合同约定,避免争议条款

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机构的选定方式。建议采用“双方共同委托”模式,并通过书面协议固定。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补充协议要求“委托区国资委中介库中第三方中介机构”,但双方后续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该约定书实质上变更了原合同约定,法院据此认定共同委托有效。

操作要点:

  • 如果合同已有约定,按约定程序执行;
  •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委托方式;
  • 避免“发包方独立委托”或“承包方主导招标”等易引发争议的表述。

步骤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锁定委托事实

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方机构三方共同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约定书》,这是法院认定共同委托的关键证据。该协议应明确:

  • 委托主体(双方共同委托);
  • 审核范围(工程范围、造价内容);
  • 审核依据(合同、图纸、签证等);
  • 报告出具时间;
  • 双方对报告的认可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

步骤三:确保审核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审核过程应依据行业规范进行。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需注意:

  • 选择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 审核过程需双方参与,可共同提供资料、确认现场;
  • 审核报告应加盖机构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

步骤四:及时提交审核报告,明确付款前提

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3月3日收到报告,原告主张自2023年3月10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这表明:

  • 收到报告后,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本案为30个工作日)完成结算支付;
  • 发包方若对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启动协商或司法程序,不得以“不认可”为由拒绝支付。

四、延展与补充:引导进一步行动

1. 合同条款设计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 “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报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如一方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后15日内书面提出,并共同委托另一家机构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2.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抗辩

发包方常以“委托程序违法”“审核机构未取得双方同意”“报告内容错误”等理由抗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只要双方共同委托且审核机构资质合法,报告一般会被采信。如本案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法院不予支持。

3. 行动建议

如果您是承包方: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尽快与发包方书面确认结算审核机构;
  • 签订三方委托协议,并保留原件;
  • 如发包方拒绝配合,可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委托,但需通知发包方参与。

如果您是发包方:

  • 若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在诉讼中提出具体异议理由(如程序瑕疵、漏项等),而非简单否认;
  • 若无正当理由,建议尽快支付,避免利息损失和诉讼成本。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21民初4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