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保证金与工程款混同引发的优先清偿之争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常要求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行。然而,当发包人陷入破产或资金链断裂时,保证金与工程款是否享有同等优先受偿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2017)桂05民初242号),清晰界定了保证金与工程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案中,原告符*、李*(隐去部分姓名)与被告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北海市海城区东城佳苑装修工程,并缴纳履约保证金60万元。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停止施工,被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主张工程款418万余元、保证金60万元及违约金,并要求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工程款347万余元优先受偿,但驳回保证金优先受偿的请求。
二、案情回顾:从合同签订到破产清算的争议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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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保证金缴纳:2015年4月18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60万元,被告支付第一次工程款后全额退还。原告分三次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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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停工:原告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仅支付84.8万元。原告于2016年11月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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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2016年4月,被告法定代表人蔡荣华与原告符*签订《补充协议》,承诺每月支付违约金2.1万元,直至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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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2017年4月,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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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工程款418万余元、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及违约金39.9万元,要求对上述款项在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三、争议焦点:保证金与工程款能否混同优先受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 工程价款数额如何确定:双方对工程量及单价存在巨大分歧,原告单方结算书与被告自行测量结果差异显著。
- 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返还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对返还保证金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系法定代表人个人承诺,与公司无关。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含保证金:原告主张保证金应一并优先受偿,被告则主张仅认可工程款优先权。
- 破产程序中保证金能否优先清偿:原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主张保证金属于优先权财产。
四、法院判决:工程款优先受偿,保证金不享有优先权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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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工程造价为431万余元,扣除已付84.8万元,尚欠347万余元。法院对争议项(如门窗抹灰、水电入户、外墙涂料等)依据合同约定、现场勘验及证据规则逐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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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返还:被告对返还60万元保证金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部分,《补充协议》系蔡荣华个人承诺,无证据表明被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驳回违约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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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含保证金。法院确认原告对工程款347万余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保证金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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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特定财产,保证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五、律师深度解析:保证金与工程款混同的风险与应对
1. 保证金性质:履约担保而非工程价款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的,用以担保合同履行的资金,属于担保性质。而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施工后应得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和材料成本。二者性质不同,法律地位迥异。在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源于《合同法》第286条,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而保证金则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2. 混同风险:实务中常见的“打包”主张
许多承包人误以为保证金与工程款“打包”后可一并优先受偿,但司法实践明确否定。例如,本案中原告主张518万余元(含保证金60万)全部优先受偿,法院仅支持347万余元工程款。这意味着,若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只能就工程款参与分配,保证金可能颗粒无收。
3. 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普通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后于消费者购房款。而保证金作为普通债权,排在最后。因此,承包人应重点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而非寄希望于保证金。
4. 实操建议:如何避免保证金流失
- 明确约定返还条件: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返还时间点(如“支付第一次工程款后返还”),并约定逾期返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并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个人承诺效力不足。
- 及时行使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在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
- 关注破产程序:一旦发包人进入破产,承包人应立即申报债权,并提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证据,如合同、结算单、鉴定报告等。
5. 本案启示:证据链与司法鉴定至关重要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争议巨大,原告单方结算书因缺乏对方确认而未被采信。法院委托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这表明,在无结算依据时,司法鉴定是确定工程款的关键手段。承包人应注重保留施工记录、签证单、联系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鉴定。
六、结语
建设工程保证金与工程款混同,是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面临的典型困境。本案清晰表明: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聚焦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并通过合同设计、证据固定、及时维权等方式规避风险。在北海乃至全国范围内,此类纠纷频发,承包人需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混同”导致损失扩大。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七、高频问答(建设工程保证金与工程款优先受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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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北海市,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答: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实践,保证金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在破产财产中按比例清偿。 -
问:南宁市某建筑公司,发包人拖欠工程款300万,同时欠返还保证金50万,能否一并主张优先受偿?
答:不能。工程款300万可主张优先受偿,保证金50万属于普通债权,只能通过一般诉讼追索,无法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
问:柳州市,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未完工工程,只要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即可就已完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在6个月内行使。 -
问:北海市海城区,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如何申报工程款优先权?
答:应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鉴定报告等证据,书面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问:桂林市,合同约定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退还,但发包人迟迟不验收,怎么办?
答:可催告发包人验收,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视为条件成就,承包人有权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 -
问:北海市,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签了保证金违约金承诺书,公司是否承担?
答:一般不承担。如本案,法院认定系个人承诺,公司无责。承包人应要求公司盖章确认。 -
问:南宁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但旧法(2002年批复)规定6个月,需注意适用法律时间。 -
问:柳州市,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
问:北海市,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但已抵押给银行,承包人的优先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答:可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
问:南宁市,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由谁承担?
答: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按败诉方承担原则分配。如本案,鉴定费6万元,法院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
问:柳州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含利润?
答:不含。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实际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利润及违约金。 -
问:北海市,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已起诉但未判决,能否优先受偿?
答:可以。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已起诉的,应继续审理,确认优先权后,可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 -
问:南宁市,保证金缴纳后,发包人未退还,能否主张利息?
答:可以。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LPR计算。若约定违约金,按约定执行。 -
问:柳州市,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是否享有留置权?
答:建设工程不适用留置权,但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问:北海市,发包人破产,承包人能否就保证金申报债权?
答:可以。保证金属于普通债权,需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但无法优先受偿。 -
问:南宁市,合同约定保证金在竣工后返还,但发包人拖延结算,如何维权?
答:可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返还保证金,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量。 -
问:柳州市,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保证金返还?
答:若实际施工人代承包人缴纳了保证金,且发包人知情,可主张返还。否则,需由合同相对方主张。 -
问:北海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经法院确认?
答:最好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否则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被管理人质疑。 -
问:南宁市,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承包人,承包人的优先权是否受影响?
答: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是工程验收合格。 -
问:柳州市,保证金与工程款混同,如何区分?
答:需审查合同约定、付款凭证、收据等。若无法区分,法院可能按比例认定,但实践倾向于各自独立。 -
问:北海市,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如何确保优先权?
答:及时申报债权,提交证据,并向管理人书面主张优先权,必要时申请法院确认。 -
问:南宁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
答:可以。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但需注意转让通知义务。 -
问:柳州市,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保证金承诺书,效力如何?
答:仅约束个人,公司不承担责任。建议要求公司加盖公章。 -
问:北海市,工程未完工,已完工程部分如何确定造价?
答:可通过司法鉴定,按合同单价及实际完成量计算,或按定额套算。 -
问:南宁市,发包人破产,承包人能否申请取回保证金?
答:不能。保证金已交付,不属于取回权范围,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
问:柳州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在破产程序中单独主张?
答:是的,需在债权申报时明确主张,并提供证据,否则视为放弃。 -
问:北海市,合同约定保证金可抵扣工程款,是否影响优先权?
答:若双方同意抵扣,则保证金转为工程款,可优先受偿。但需有书面协议。 -
问:南宁市,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但工程已拍卖,承包人的优先权如何实现?
答:可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但需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否则可能丧失。 -
问:柳州市,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已完工程量?
答:提供签证单、联系单、现场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
问:北海市,发包人破产,管理人能否拒绝确认工程款优先权?
答:管理人有权审查,但若承包人证据充分,管理人应确认。否则承包人可诉请法院确认。 -
问:南宁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含质保金?
答: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但需在质保期满后返还,可主张优先受偿。 -
问:柳州市,自发包人破产之日起,承包人还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但需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否则可能丧失。 -
问:北海市,合同约定保证金在竣工后10日内返还,但发包人逾期,能否主张违约金?
答:可以,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 -
问:南宁市,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能否以此拒付工程款?
答:不能。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此对抗工程款支付义务。 -
问:柳州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借款?
答:是的,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包括借款),但劣后于消费者购房款。 -
问:北海市,发包人破产,承包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管理人支付工程款?
答:需先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确认结果不服,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
问:南宁市,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8条,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权。 -
问:柳州市,保证金返还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
问:北海市,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增加保证金,承包人能否拒绝?
答:可以。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协商一致,承包人有权拒绝。 -
问:南宁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适用于质量保修金?
答:质量保修金属于工程款,但需在保修期满后主张,且优先权受时间限制。 -
问:柳州市,承包人如何防范保证金与工程款混同风险?
答:专款专用,分别记账;合同明确保证金返还条件;保留独立收据。 -
问:北海市,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已完工程被拍卖,承包人的优先权能对抗买受人吗?
答:不能。工程拍卖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承包人的优先权转化为对拍卖款的优先受偿。 -
问:南宁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以工程折价或拍卖为前提?
答:是的。优先权实现方式为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不能直接抵扣。 -
问:柳州市,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保证金?
答:若实际施工人缴纳了保证金,可主张。否则,需由名义承包人主张。 -
问:北海市,发包人破产,承包人能否就保证金行使取回权?
答:不能。保证金已交付,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取回权范围。 -
问:南宁市,合同约定保证金在支付第一次工程款后返还,但发包人未支付第一次款,如何计算?
答: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主张返还条件成就,起诉要求返还。 -
问:柳州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含税金?
答:税金属于实际支出费用,可包含在优先权范围内。 -
问:北海市,承包人如何证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答:提供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催款函、司法鉴定报告等。 -
问:南宁市,发包人破产,承包人能否申请法院确认优先权?
答: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优先权。 -
问:柳州市,保证金返还纠纷中,发包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答:法院可参照LPR上浮30%-50%调整,或按实际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