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黑白合同纠纷频发,结算依据成核心痛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现象屡见不鲜。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签订两份或多份合同:一份用于备案、招投标的“白合同”,另一份私下约定对承包方不利的“黑合同”。当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这不仅关乎工程款的最终数额,更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318号判决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深入剖析黑白合同背景下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规则,聚焦“实际履行合同”的识别标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等实务痛点,为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案情回顾:黑白合同下的工程款结算困局
1. 基本事实
2012年至2013年,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建”)就“兴龙花园”小区A标、C标工程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第一份(白合同):2012年12月签订,包干单价970元/㎡,用于备案及招投标。
- 第二份(黑合同):2013年1月及10月签订,包干单价820元/㎡,实际履行。
湖北建中标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冼芳。2016年1月,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工程停工。此后,海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双方对结算依据(970元/㎡ vs 820元/㎡)产生根本分歧,湖北建诉至法院,要求按970元/㎡结算,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2. 一审与二审的截然不同
- 一审(崇左市中级法院):认定备案的中标合同(970元/㎡)有效,黑合同(820元/㎡)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无效,判令海*公司按970元/㎡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
- 二审(广西高院):推翻一审认定,指出双方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行为,中标无效,两份合同均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820元/㎡)结算。同时,支持湖北*建的优先受偿权。
二、核心争议焦点:黑白合同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
1. 黑白合同均无效,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点:
- 本案中,双方在招投标前已签订合同,且中标后再次签订降低单价的合同,属于“先定后招”的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无效,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 实际履行合同如何认定?法院综合以下因素判定:①黑合同签订时间晚于白合同;②实际施工人冼*芳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以820元/㎡单价申请进度款;③《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约定单价为820元/㎡,与黑合同一致。
- 最终广西高院采纳鉴定机构按820元/㎡计算的工程造价(50075509.51元),并加计养老保险费,作为结算依据。
实务痛点:施工企业常误以为“白合同”一定有效,却忽略了“黑白合同均无效”时,法院会转向“实际履行合同”进行结算。若实际履行的是对施工方不利的“黑合同”,则可能导致工程款大幅缩水。
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起算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
- 一审认为,解除合同后六个月内承包人未行使优先权,且工程已超约定竣工日期,故丧失优先权。
- 二审纠正:由于双方未结算,工程款给付时间未确定,优先权期限应从“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工程款尚在二审中确定,故优先权未过期。
- 广西高院支持湖北*建在欠付工程款2103155.16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警示: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法宝”,但行使期限仅6个月,且起算点极易产生争议。常出现的误区包括:认为“竣工之日”为起算点,而忽略合同解除或工程未结算的情况;或者误以为优先权可以无限期主张。本案中,若一审判决生效,湖北*建将丧失优先权,导致工程款回收风险巨增。
3. 已付款项的认定:借款利息、代付费用是否计入工程款?
争议焦点:海*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中应包含:①借款产生的利息762447.29元;②代付的砖款10万元;③强制执行产生的农民工工资191837元。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审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当事人对已付款有争议时,法院依据书面协议、付款凭证、签字确认等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冼*芳在《利息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利息款待工程完工扣”,且代付砖款有《还款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佐证,农民工工资有法院执行依据,故均计入已付款。
实务痛点:施工企业需注意,发包人代付的材料款、借款利息、农民工工资等,若未及时对账确认,可能被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导致实际到账金额减少。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账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4. 停工损失、租赁费、留守人员工资等索赔问题
焦点:湖北*建主张停工损失5277600.7元、门型架租金1670971.2元、材料费、红砖碎石等费用,合计超千万元。
法院认定:
- 实际施工人冼芳是停工损失的直接承受者,湖北建仅为转包方,未实际参与施工,不存在损失,故不支持其索赔。
- 其他租赁费、留守人员工资等属于停工损失范围,同样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单位若未实际施工,则无法就停工损失等直接损失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自行起诉发包人或总包单位索赔,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及损失范围。
三、结合本案的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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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招投标程序,避免“先定后招”:本案中,双方因在招投标前签订合同,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效力全部否定,结算时只能按对施工方不利的820元/㎡执行。施工企业应坚决抵制“白合同”背后再签“黑合同”的做法,否则可能面临工程款大幅缩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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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合同履行证据的留存: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依赖于进度款申请、签证单、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证据。施工企业应规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明确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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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期限只有6个月,且从“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建议在合同解除或工程竣工后,及时发函催告,若发包人逾期不付,应尽快起诉并主张优先权,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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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管理:避免“糊涂账”:本案中,借款利息、代付费用、农民工工资等细节,因双方未及时对账,导致二审中重新认定,耗费大量时间与成本。建议施工企业每月与发包人核对已付款、代付款、签证等,形成书面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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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风险:总包单位需注意“实际施工人”的独立权利:本案中,湖北建将工程转包给冼芳,导致停工损失无法索赔,且湖北建需对冼芳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议施工企业尽量避免转包,若需分包,应严格审查分包人资质,并签订内部承包或劳务分包协议。
四、结语
黑白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高发的“疑难杂症”,其核心在于结算依据的认定。本案中,广西高院的判决厘清了“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如何结算”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强调了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合规经营、证据留存、及时维权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三大法宝。若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损失扩大。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问答(共4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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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均无效,工程款结算依据是什么?
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可参照双方均认可的其他合同或市场价格。在北海市海城区,类似案件常以实际施工中使用的签证单、进度款申请等为证据。 -
问:中标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单价更低的合同,该合同有效吗?
答: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则无效。但若两份合同均无效,法院可能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合浦县某建筑公司曾因此被按低单价结算,损失惨重。 -
问:施工企业如何证明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
答:通过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申请、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现场签证等证据综合判断。防城港市港口区某项目,因施工方保留了所有按低单价请款的记录,最终被认定为实际履行合同。 -
问:黑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曾据此支持施工方诉求。 -
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北海市银海区某开发商拖延支付,施工方因未在6个月内起诉,丧失优先权,最终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
问: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但若双方未结算,则从法院确定的应付款日起算。钦州市钦南区某案例中,法院认定解除合同后1年内行使优先权,仍属有效。 -
问:发包人代付的借款利息能否计入已付工程款?
答:如果施工方签字确认,则可以计入。贵港市港北区某项目,施工方在《利息统计表》签字,法院认定利息为已付工程款。 -
问:施工方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实际履行低单价合同”?
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中标合同(高单价)申请进度款,并保留发包人按高单价付款的证据。北海市铁山港区某项目,施工方每次付款均注明“按备案合同单价”,最终获得支持。 -
问:转包情况下,总包单位能否主张停工损失?
答:总包单位若未实际施工,则不能主张。崇左市江州区某案中,总包因转包被认定无损失,实际施工人另行起诉才获赔。 -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直接起诉发包人。北海市合浦县某实际施工人就是通过此途径获得工程款。 -
问: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已接收工程并销售,施工方能否要求按市场价结算?
答:不能。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而非市场价。防城港市东兴市某法院曾驳回施工方按市场价结算的请求。 -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
答: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但法院可综合其他证据不予采纳。广西高院在本案中,对鉴定机构按970元/㎡计算的结论不予采纳,而采用820元/㎡的结论。 -
问:施工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避免在投标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先定后招”,导致中标无效。北海市海城区某建筑公司曾因此被罚款,且合同无效。 -
问:发包人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总包单位如何应对?
答:总包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擅自支付视为未支付。本案中,湖北*建曾有此约定,但法院未支持,因实际施工人已签字确认收到。 -
问:工程停工后,施工方如何保护优先受偿权?
答:及时发函催告,6个月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北海市银海区某施工方,在停工后第5个月起诉,成功保住优先权。 -
问:养老保险费是否属于工程款组成部分?
答:是的。本案中,鉴定机构将养老保险费计入造价,法院予以支持。玉林市玉州区某案中,法院同样将社保费纳入工程款。 -
问:黑白合同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
答: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属于实质性内容。若黑合同降低单价,即构成实质性背离。北海市海城区某案例中,工期缩短也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 -
问:施工方能否主张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答:若合同约定违约金,且发包人违约,可主张。但本案中,双方在解除协议中约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湖北*建无法主张。钦州市钦南区某案也类似。 -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北海市合浦县法院曾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但需严格证明。 -
问:合同解除后,施工方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损失?
答:若能证明停工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可要求赔偿。但本案中,停工原因复杂,法院未支持。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案,施工方因提供证据不足被驳回。 -
问:已付款项中,法院如何认定“代付材料款”?
答:需有施工方委托付款书面文件或事后追认。北海市铁山港区某项目,因施工方未签字,法院未认定代付款。 -
问:黑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未竣工,如何结算?
答:按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情况,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崇左市江州区某案,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 -
问:施工方在解除协议时应注意什么?
答:避免签署“放弃优先权”或“互不追究”条款。本案中,湖北*建因签署“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导致无法主张违约金。 -
问: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若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可拒付。但本案中,8块楼板质量问题,法院判决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北海市海城区某案,因质量问题严重,施工方反被要求赔偿。 -
问: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自己完成了工程量?
答:通过施工日志、签证单、监理确认、付款凭证等。贵港市港北区某实际施工人,因缺乏签证,只获得部分工程款。 -
问:合同无效,但施工方已购买材料,材料款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
答:材料款属于工程成本,在工程款中已包含。若合同无效,施工方仍可主张工程款,但需证明材料已用于工程。北海市银海区某案,法院支持材料款。 -
问: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
答:仅及于建设工程本身,不包括土地。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曾明确驳回施工方对土地拍卖款的优先权。 -
问:施工方如何防止发包人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后,总包单位无法收到工程款?
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对象以总包单位指定为准”,并保留对账记录。防城港市东兴市某案,因无此约定,总包单位败诉。 -
问: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LPR计算。本案中,广西高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问:黑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北海市海城区某施工方,因超过3年未起诉,被驳回。 -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垫资利息?
答:若合同约定垫资利息,可主张。但合同无效时,利息约定也可能无效。合浦县某案,法院仅支持本金。 -
问:工程质量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本案中,因楼板质量问题,双方按比例分担费用。 -
问:施工方如何应对发包人拖延结算?
答:及时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若发包人无理拖延,可起诉要求按鉴定意见结算。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案,施工方在催告无效后起诉,法院支持。 -
问:合同无效,但施工方已开具发票,发包人能否要求开票?
答:开票是法定义务,与合同效力无关。北海市海城区某案,法院判决施工方开具发票。 -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管理费?
答:不能。管理费属于转包方抽取的费用,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主张。钦州市钦南区某案,法院驳回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费请求。 -
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要法院确认?
答:需要。施工方需在诉讼中提出明确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北海市银海区某项目,因未在起诉时主张优先权,错失机会。 -
问:合同解除后,施工方对已完工程是否享有留置权?
答:不享有留置权。但可主张优先受偿权。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案,施工方误以为留置权存在,导致工程被他人处置。 -
问:黑白合同纠纷中,如何证明“实际履行合同”?
答:通过对比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过程中的付款依据、施工签证等。广西高院在本案中,以进度款申请单价为关键证据。 -
问:施工方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三通一平”费用?
答:若合同约定,可主张。否则,需有发包人签证确认。北海市海城区某案,因无签证,法院不支持。 -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以个人名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作为诉讼主体,有权申请鉴定。崇左市江州区某案,实际施工人申请鉴定,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