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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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建设工程中单方委托检测效力认定的实操要点

## 单方委托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效力认定——以某加固工程纠纷案为例

### 核心价值:建设工程中,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式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与违约责任认定。本文通过分析(2023)桂05民终1487号判决,揭示承包方单方委托检测在发包方知情并参与情况下的法律效力,为施工方提供实操指引。

### 争议焦点分层解析

#### 第一层:合同约定与发包方验收义务的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验收通常由发包方组织,但本案中发包方未履行该义务。判决书载明:“双方的合同约定涉案加固工程的验收由甲公司(原旺和公司)组织进行,但因工程完工后甲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这导致乙公司(原金石公司)为确认工程质量而启动单方委托检测。

#### 第二层:单方委托检测的效力认定——以发包方“知情并参与”为关键
承包方单方委托检测能否被法院采信?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发包方虽未主动组织验收,但实际参与了检测过程。判决书查明:“2021年8月31日,甲公司的员工陈宁到场见证该工程质量检测,见证确认表上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并有陈宁的签名。”法院据此认定:“应视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委托涉案加固工程的质量检测,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的相关约定。”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保存见证证据**:承包方委托检测时,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到场,并形成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的《工程现场检测确认表》。本案中,乙公司正是通过“见证人栏有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发包方知情。
2. **固定工程款支付审核记录**:乙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审核表》经甲公司工程部、财务部及总经理签字,且甲公司随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判决书指出:“甲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2日向乙公司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这进一步印证了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默认。
3.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逾期异议**:甲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且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缺席、未申请鉴定,法院据此驳回其二审鉴定申请:“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阻碍其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的事由,甲公司怠于提出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现二审提出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不予批准。”

#### 第三层:发包方未提异议的法律后果——视为认可工程质量
判决书强调:“甲公司早已收到《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乙公司向其公司申请工程款时的工程款支付审核表上亦已载明工程检测合格,但甲公司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而是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行为构成“以实际行为认可”,法院最终维持了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0429.35元及违约金15042.94元的原判。

### 延展与行动指南
本案启示:建设工程中,发包方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必须及时、主动提出,并申请鉴定。否则,即使承包方单方委托检测,只要发包方已参与见证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法院将视为认可检测结果。建议施工方:
-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检测方式时,主动书面通知发包方共同委托检测,并保留送达证据。
- 工程款支付审核表应载明工程验收结论,并要求发包方各层级签字盖章。
- 若发包方拖延付款,可依据判决书提示的“支付部分工程款”行为,主张其已默认工程质量。

### 作者信息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民终1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