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的抗辩 #反诉

北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主张需反诉或另案起诉

一、案件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业主方常以施工方工期延误为由,主张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违约金。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重大风险——若未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仅以抗辩方式主张,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本文通过(2023)桂05民终1733号判决,解析违约金主张的正确程序路径,为实务提供可操作指引。

二、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宜通公司(施工方)与被上诉人永镐公司(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应于2017年6月底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宜通公司起诉要求永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永镐公司抗辩称,宜通公司逾期竣工两年之久,应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103,611.52元,同时主张扣减税款及代缴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发包方需支付工程款287,401.63元,同时判令施工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以已付工程款793,151.28元为基数,按1.5倍LPR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2年5月31日)。二审法院撤销了该违约金判决,理由为:“根据现有证据尚未能确认上诉人是否违约延误工期,延误工期的时间和违约金是多少,故无法将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与工程款抵销,且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不当,应予以纠正。”

三、法律分析:抗辩与反诉的区分

1. 程序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规定了债务抵销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抵销需以“确定、无争议的债务”为前提。在建设工程争议中,工期延误违约金往往存在事实认定(如竣工时间、延误原因)和金额计算(如违约金起止日、利率标准)的重大争议,法院无法直接在抗辩程序中一并处理。

2. 判决书原文引用

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

“根据现有证据尚未能确认上诉人是否违约延误工期,延误工期的时间和违约金是多少,故无法将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与工程款抵销,且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不当,应予以纠正。”

该裁判要旨清晰表明:若违约金主张涉及独立的事实认定和金额计算,且对方对该主张存在争议,则主张方必须通过反诉或另案起诉的方式,赋予对方完整的答辩、举证、质证程序权利,不能仅以抗辩形式要求法院直接判决。

3. 实务操作步骤

步骤一:判断违约金性质

  • 若工期延误事实清晰、双方无争议(如结算书已确认延误天数),且金额明确,可在抗辩中主张抵销。
  • 若存在争议(如竣工时间、延误原因、责任划分),则必须提起反诉。

步骤二:反诉的时间节点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反诉状,并缴纳诉讼费。
  • 反诉请求需明确违约金计算基数、起止日、利率标准,并提供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指令等)。

步骤三:证据准备要点

  • 证明工期延误的起止时间:合同约定竣工日、实际竣工日(以竣工验收报告、电表安装记录、交付使用证明等为准)。
  • 证明延误原因:若因发包人原因(如变更设计、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需提供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等。
  • 证明实际损失:若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申请法院调减,需提供同期同类工程利润、资金占用成本等证据。

步骤四:应对对方反诉的策略

  • 若施工方被反诉工期延误违约金,应重点审查:①是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如未按时提供图纸、未支付进度款);②违约金起算日是否合理(如合同约定竣工日与真实竣工日差异);③违约金利率是否过高(可主张参照LPR或1倍利率)。

四、本案延伸:税款扣除争议的教训

本案中,发包方主张扣除“税款29261.47元”,二审法院认为该笔税费并非合同约定的应由施工方承担的税费,故不予扣除。这提示我们:合同约定必须明确具体。若约定“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法院可能从严解释,仅支持有凭证的实际支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列举税费种类(如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并约定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节点挂钩。

五、结语与引导

建设工程纠纷中,程序选择直接影响实体权益。发包方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时,务必通过反诉或另案起诉程序,避免被法院驳回。施工方则需注意固定工期延误的免责证据(如发包人变更指令、不可抗力证明)。建议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工期顺延的签证程序,并在履约过程中规范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的保存。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民终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