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追索是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痛点。本文以一份真实执行裁定书为基础,剖析施工合同纠纷中“执行难”的典型困境,并给出实操建议,帮助施工企业突破“胜诉但拿不到钱”的僵局。
一、案件事实:赢了官司,为何拿不到钱?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23)桂0512执19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62443.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停工损失1353000元。”
某乙公司虽胜诉,但执行阶段遭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法院依法查证后发现:
- 被执行人名下虽有6辆汽车,但仅4辆被扣押,2辆下落不明;
- 名下一宗土地因涉及“经济适用房项目,暂不宜处置”;
- 150万元项目保证金已扣留,但远不足以覆盖近千万的债务;
- 无银行存款,法定代表人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执行措施为何失效?三大核心问题
1. 财产查控的“盲区”:动产难寻,不动产难动
法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6辆汽车,但“桂EF的东风牌小型汽车、桂EL的奇瑞牌小型汽车因没有查找到车辆下落,未实际扣押”。车辆这类动产流动性强,若未被实际控制,查封仅能限制过户,无法变现。
针对土地,法院查明“该幅土地上的‘临**园’房地产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暂不宜处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特殊性,导致其不符合司法拍卖条件,履行陷入僵局。
2. 执行程序的“终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裁定书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并非债务消灭,而是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时中断执行。其法律后果包括:
- 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
-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继续有效。
3. 申请执行人的被动:缺乏财产线索
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表明,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三、施工企业如何破解“执行难”?三步实操策略
第一步:诉前/诉中财产保全——锁定财产
在起诉或仲裁前,施工企业应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本案中,若某乙公司在诉讼阶段就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即使有经济适用房性质)或冻结其保证金账户,或许能避免后续执行被动。
具体操作:提供担保(如保险公司保函),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明确财产线索(如地块编号、车辆型号、银行账号等)。
第二步:积极调查财产线索——打破信息壁垒
法院调查能力有限,施工企业应主动出击:
- 查询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涉诉信息;
- 关注被执行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是否存在转移资产行为;
- 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流水、对外债权、应收账款等。
第三步: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施压与和解
- 申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对法定代表人张某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申请法院审计被执行人财产;
- 推动执行和解:在法院主持下,与被执行人协商分期支付、以物抵债等方式。
四、延展:当“终本”成为常态,施工企业如何自救?
“终本”并非终点,而是新起点。本案中,法院明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施工企业应:
- 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变化(如新购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变动);
- 关注被执行人被吊销、注销等主体消亡情况,及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若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
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执行困境是常态。施工企业应将风险防控前移,从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到诉讼执行,全程关注债务人偿债能力,善用法律工具,方能化“纸上权利”为“真金白银”。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12执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