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0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 #质保金 #工程款结算 #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 #缺席判决 #逾期利息

北海代建费用结算中质保金返还的司法实践与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领域,代建模式的广泛运用使得费用支付与结算纠纷频发,其中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尤为突出。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24)桂0512民初753号判决书,通过一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解析代建费用支付及结算中的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从一份无效合同看质保金返还

1.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26日,宁涛(甲方)与胡海(乙方)签订《装修工(腻子乳胶漆)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胡*海负责北海市铁山港区工业区玖龙纸业项目9号楼的腻子乳胶漆施工,采用全费用包干方式。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期满无质量缺陷无息返还。

海于2022年10月1日完成施工,2022年11月30日宁涛验收合格。经对账,总劳务费400967.1元,已付375680元,双方确认剩余25287.1元中扣除20000元作为质保金。2023年11月30日质保期满后,胡海多次催讨,宁涛始终未返还。2024年1月,双方微信确认应返还该20000元,但宁涛仍拒不履行。胡海遂诉至法院。

2.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宁涛无劳务分包资质,胡海亦无施工资质,双方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质量合格,且质保期已过,故支持胡海返还质保金20000元及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宁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判决。

二、判决核心法律分析:合同无效≠质保金不返还

本案涉及代建费用支付与结算中的多个关键法律问题,以下逐一剖析。

1. 合同效力: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款结算不受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宁涛作为个人,无劳务分包资质;胡海作为个人,亦无施工资质,故合同无效。

痛点关键词资质瑕疵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
实务提示:合同无效不意味着承包方拿不到钱。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方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含质保金)。本案中,法院虽未明确援引《民法典》第793条,但认可了“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合格”的裁判逻辑。

2. 质保金返还条件: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缺陷

双方约定质保期1年,自2022年11月30日验收通过起算,至2023年11月30日届满。质保期内宁*涛未提出质量缺陷,且2024年1月微信确认应返还,故返还条件成就。

痛点关键词质保期起算点验收节点质量缺陷举证
实务要点:质保期起算通常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若发包方拖延验收,承包方应及时固定验收证据(如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本案中,承包方胡*海保留了验收记录和微信确认信息,是胜诉关键。

3. 资金占用损失: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无息返还”,但法院仍支持了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即逾期利息)。理由:被告逾期返还构成违约,损失可参照法定利率。

痛点关键词逾期利息无息约定LPR适用
律师提醒:合同约定“无息”仅指质保期内不计息,但质保期满后发包方未返还,承包方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本案以LPR为基准,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4. 缺席判决的后果:不应诉将丧失抗辩权

被告宁*涛未出庭、未答辩,法院依据原告证据直接判决。这提示当事人:消极应诉将导致举证、质证权利丧失,法院可能直接采信对方主张。

痛点关键词缺席判决放弃答辩举证责任
风险提示:作为发包方,若认为质保期内存在质量缺陷,应主动举证;作为承包方,应积极起诉,利用缺席判决机制快速维权。

三、当事人痛点聚焦:代建费用结算中的5大高频争议

1. 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该条款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93条)。本案法院未因合同无效而否定质保金返还义务,直接支持了返还请求。

2. 质保期届满,发包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返,怎么办?

举证责任在发包方。发包方若主张质量缺陷,需提供证据(如鉴定报告、维修记录)。本案中,宁*涛未提出任何抗辩,法院直接支持返还。若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承包方应要求其限期举证,或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3. 质保金返还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本案质保期于2023年11月30日届满,原告于2024年9月起诉,未超3年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注意: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即质保期满次日。

4. 发包方未支付质保金,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可以。即便合同约定“无息”,质保期满后未返还,构成逾期付款,承包方可主张按LPR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自2023年11月30日起的利息。

5. 发包方下落不明、不应诉,如何维权?

可申请缺席判决,并申请公告送达(如本案被告在黑龙江,法院通过传票传唤)。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询其财产线索。

四、律师建议:从代建方与承包方双重视角防范风险

1. 对承包方(实际施工人)

  • 资质管理:即使无资质,也要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如质保期、返还条件、利息约定)。
  • 证据固定:保留验收记录、双方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付款凭证、对账单。本案中,微信确认是法院认定返还义务的关键证据。
  • 及时诉讼:质保期满后,如发包方拖延,应在3年内起诉,避免丧失胜诉权。

2. 对代建方/发包方

  • 资质审查:选择有资质的施工方,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管理被动。
  • 质量异议:若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败诉。
  • 积极应诉: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出庭或委托律师,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五、结语:专业律师是争议解决的关键

建设工程费用支付与结算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质保期、利息计算、举证责任等多重法律问题,当事人往往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处于弱势。本案中,胡*海通过诉讼成功追回质保金及利息,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证据梳理、诉讼策略设计中的重要作用。

姜清东律师提示:建设工程领域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胜负。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或证据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附:一句话问答

  1. 问:合同无效,质保金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工程验收合格后,质保金条款可参照适用,发包方应返还。

  2. 问:质保期已过,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返质保金,我该怎么办?
    答:要求发包方限期提供质量缺陷证据,否则可起诉要求返还,并主张逾期利息。

  3. 问: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还能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质保期满后发包方未返还,构成逾期付款,可主张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4. 问:发包方不接电话、不露面,我如何维权?
    答:起诉至法院,申请公告送达,法院可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5. 问:质保金返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答:3年,从质保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