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代建模式(即发包人委托代建单位管理项目)常引发责任归属争议,尤其是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款支付纠纷交织时,各方主体往往各执一词。本文通过一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2024)桂0512民初958号),深入剖析代建期间工程质量责任归属的核心痛点,为实际施工人、总包方及发包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概要:看似“租赁合同”实为转包,“代建”关系如何认定?
基本事实:
- 发包人某*新材料公司将厂区道路第四次修复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总包方)。
- 某建设公司股东杨某桥与原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商品混凝土代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机械、人员并包工包料完成施工。
- 原告完成施工后,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某*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448017元(后法院认定实欠1388017元)。
- 原告主张某*新材料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杨某桥个人担责。
争议焦点:
- 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
- 发包人某*新材料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杨某桥个人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法院判决:严格区分合同性质,厘清责任链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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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认定:虽然名义上是“租赁合同”和“代购合同”,但内容包含完整的施工内容、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且实际施工内容与总包合同一致,故双方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转包关系)。原告系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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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本案中,某*新材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无证据证明其欠付,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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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杨某桥系某*建设公司股东,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责任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388017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某新材料公司、杨某桥的诉讼请求。
三、深度解析:代建期间工程质量责任归属的八大痛点
1. 合同名称≠法律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 本案原告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代购”,但法院穿透审查,认定为转包合同。实践中,很多实际施工人因合同名称错误导致维权困难,甚至被认定为普通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无法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 关键细节:合同中必须明确施工内容、工程地点、计价方式、付款节点等施工合同核心要素,并保留施工过程资料(如签证、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
2. 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链”构建
- 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核心依据:包工包料、自行组织施工、承担风险。本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总包方员工阳清萍的微信聊天记录(讨论施工细节、结算单价、开具发票等)成为关键证据。
- 建议:实际施工人应保留:①与总包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②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③工人工资发放记录;④施工日志、照片、视频;⑤与发包方、总包方沟通的函件、聊天记录。
3.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 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发包人尚欠总包方工程款。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导致该请求被驳回。
- 实务难点:发包人往往以“已付清”为由抗辩,实际施工人难以获取总包与发包之间的结算资料。建议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申请追加发包人作为第三人,要求其提供支付凭证。
4. 代建模式下的“代位权”诉讼路径
- 原告还主张行使代位权,但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代位权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条件,举证难度更高。
- 策略:实际施工人应优先选择直接起诉总包方,并以发包人为第三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此路径更易被法院采纳。
5. 质保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责任归属
- 本案中,发包人某*新材料公司在质保期届满后返还了质保金,法院据此认定无欠付。但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主张扣减质保金或要求总包方维修赔偿,而实际施工人作为转包链条中的分包人,亦可能被追责。
- 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应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并保留分部分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材料合格证明等,否则可能面临总包方或发包人的反索赔。
6. 个人股东的责任边界
- 杨某桥作为公司股东,其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个人不担责。但若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如人格混同、转移资产)等情形,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实务建议:实际施工人应在签约前调查总包方的股东背景、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涉诉记录等,避免与“空壳公司”合作。
7.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与起算时间
- 法院判决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自2024年1月24日起算。该起算点对应原告最后一次催款时间,但法院同时指出,利息应从工程交付之日(2021年8月)起算,因原告主张的起算点更晚,故予以支持。
- 教训:实际施工人应在工程交付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欠过久导致利息损失扩大。
8. 诉讼策略选择:单一诉讼 vs. 合并诉讼
- 本案原告同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代位权纠纷,法院认为案由不同不应合并审理,最终仅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这提醒当事人:诉讼请求应聚焦,避免因法律关系混乱导致程序拖延或部分请求被驳回。
四、结语与建议
本案折射出代建模式下工程质量责任归属的普遍困境:合同性质模糊、证据链断裂、发包人责任边界不清。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核心破局点在于:
- 签约前:明确合同性质,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避免“租赁”“代购”等模糊表述。
- 施工中:保留全套过程资料,尤其是与总包方、发包方的沟通记录。
- 维权时:优先追击总包方,同时申请法院追加发包人,精准举证发包人欠付事实。
对于发包人,务必严格审查总包方的转包行为,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并保留对分包人资质的审核权,否则可能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或陷入“代位权”诉讼。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A:可以,但需证明发包人欠付总包方工程款,否则法院不支持。
Q2:合同名为“租赁”实际为施工,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A:法院会穿透审查,重点看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包工包料、自行施工、风险自担等施工合同核心要素。
Q3:代建期间工程质量有问题,谁承担责任? A:总包方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可在质保期内扣减质保金或要求返修。
Q4:个人股东签订合同,公司是否必须担责? A:若股东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公司授权、合同加盖公章),则由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可要求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Q5: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A: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约定更晚的时间,可依约定,最晚不超过起诉之日。
Q6:实际施工人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欠付工程款”? A:保留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银行流水、催款函、总包与发包之间的结算协议等,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
Q7:发包人已付清总包方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索赔吗? A:不能,因为发包人只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已付清则无责。
Q8:代位权诉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合并审理? A:不能,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院通常要求分别诉讼。
姜清东律师提示:本案是典型的转包纠纷,但在代建项目中,责任链条更为复杂。实际施工人若想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务必在签约前审查总包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并在施工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对于发包人,则需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监管职责,防止因转包导致质保责任无法落实。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理案件800+,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