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个让施工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典型案例
在建设工程领域,代建工程模式因其专业化管理、风险隔离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但随之而来的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纠纷也日益多发。许多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因代建方或发包方拖延验收、拒绝移交,导致工程款长期被拖欠,甚至历经诉讼胜诉后,仍面临执行难、回款无望的窘境。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4)桂0503执恢4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为引,深入剖析代建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纠纷中的法律痛点,并通过一问一答形式,为当事人提供实用法律指引。
一、案情回顾:一笔250万工程款,历经两年仍未执行到位
案件背景:福建某公司(施工方)与黑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北海某有限公司(代建方/发包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23)桂05民终281号),判令黑龙江某公司、北海某公司共同支付福建某公司工程款250.2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然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福建某公司向银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 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标的包括工程款250.24万元、违约金、迟延利息及执行费。
- 2025年1月20日,法院首次拍卖北海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的不动产,但因无人竞拍流拍;2月8日第二次拍卖,2月9日以145.34万元成交,所得价款扣除税费、网拍费、执行费后,余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
- 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金融、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亦无财产线索。
- 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结果:福建某公司仅拿回约145万元,仍有约105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且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短期内无法继续执行,除非发现新财产线索。
二、法律分析:代建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代建工程的法律关系与责任主体
代建工程通常涉及三方主体:项目业主(委托方)、代建单位(受托方)、施工方(承包方)。代建单位代表业主行使项目管理权,但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付款义务时,业主与代建单位可能构成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黑龙江某公司与北海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表明代建方(北海某公司)与发包方(黑龙江某公司)均对施工方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二)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的法定要求
- 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工程合格。
- 移交义务的内容:施工方完成工程后,应提交竣工报告、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移交后,工程风险转移至发包人。
- 代建方的特殊责任:代建方作为项目管理者,负有组织验收、协调移交的义务。若代建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施工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纠纷中的痛点与风险
- 验收拖延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代建方或发包方常以“工程未完工”“资料不全”“质量不合格”等理由拖延验收,迫使施工方在无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先行移交,或通过“甩项”方式降低结算标准。
- 移交后工程款仍被拖欠:即便完成验收移交,发包方仍可能以“资金不足”“审计未完成”等理由拒付工程款。本案中,施工方虽胜诉,但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除已拍卖的不动产外无其他财产,导致回款无望。
- 执行难成最大痛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常为“空壳公司”或财产已被转移、抵押,法院即使查封拍卖,也可能因流拍、起拍价过低、税费负担重等原因,导致实际清偿率极低。本案中,拍卖价款仅145万,扣除税费后仅剩约130万,远低于250万本金。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意味着案件暂时停止执行,但并非彻底放弃。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发现财产线索后申请恢复执行。然而,实践中可执行财产线索往往难以发现,导致债权长期悬空。
三、律师建议:如何防范代建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纠纷?
(一)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验收与移交节点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时间、移交的条件、验收合格的标准,以及逾期验收的违约责任(如每日按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几支付违约金)。
- 约定代建方的连带责任:若代建方与发包方均为付款主体,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共同付款义务,并约定代建方对发包方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施工过程管理:收集证据,保留权利
- 保存所有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特别是关于验收、移交的书面通知。若发包方拒绝验收,应通过快递、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
- 工程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和代建方发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并约定合理的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的,视为默认验收合格。
(三)诉讼与执行阶段:全面排查财产线索
- 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车辆等,防止转移财产。本案中,若在诉讼阶段即查封北海某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许能提高执行到位率。
- 执行阶段,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应收账款、股权、排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线索。若被执行人系“空壳公司”,可申请追加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如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
(四)关注执行程序的“终本”风险
- 若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不同意终本,并要求法院继续调查,或申请悬赏执行、审计调查。
- 终本后,仍应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新线索,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不设时效限制。
四、结语:专业律师护航,助您化解代建工程纠纷
代建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纠纷,核心在于验收与付款的脱节,最终导致执行难。本案中,施工方虽胜诉,却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仅获部分清偿,教训深刻。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800余件案件,胜诉率高达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荣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在处理代建工程纠纷中,姜律师团队擅长从合同条款设计、证据固化、财产保全、执行策略等全链条发力,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五、该篇相关话题一句话问答
Q1:代建工程中,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由谁履行?
A:代建方作为项目管理者,负有组织验收、协调移交的义务;施工方应提交竣工资料配合验收,发包方最终负责验收并接收工程。
Q2:施工方完成工程后,代建方拖延验收,如何维权?
A:施工方应书面催告验收,并保留证据;若逾期未验收,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配合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Q3:工程款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执行怎么办?
A: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可继续寻找财产线索(如对外投资、应收账款、股权等),发现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时效限制。
Q4:代建工程纠纷中,如何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A:建议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银行账户、不动产等;同时,调查对方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财产混同情形,可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Q5:代建方与发包方均列为被告,能提高执行到位率吗?
A:是的,将代建方与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明确其连带责任,可增加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提高回款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