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7-20
#工程款纠纷 #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同的抗辩 #举证责任

北海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务要点解析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即“借资质”)是常见的违规现象,但由此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2025)桂0503民初1946号),以案说法,解析挂靠情形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规则,并提示当事人关注举证责任、司法鉴定、工期顺延、质保金减免等痛点细节。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魏某甲签订《三合口魏某甲别墅项目主体工程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公司承建魏某甲位于北海市三合口的别墅主体工程,合同价款总价包干50万元,工期120天。后双方增加化粪池、铝合金门窗、围墙等工程。施工过程中,魏某甲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以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未提供预付款保函等为由,拒付主体工程尾款3万元、质保金2万元及围墙尾款1000元。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主体工程已于2023年9月28日竣工,魏某甲装修入住视为验收;魏某甲主张的质量问题未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质保金因魏某甲违约另行委托装修,不能减免;围墙尾款1000元应予支付。但某公司未提供预付款保函且自身存在过错,故驳回资金占用费请求。最终判决魏某甲支付某公司主体工程款3万元、质保金2万元、围墙款1000元。

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一、挂靠情形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一)挂靠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直接与发包人魏某甲签订合同,不涉及挂靠。但在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 往往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人签约,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优先受偿权是否同样适用,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二)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主体

主流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专属于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挂靠人若与被挂靠单位构成“内部承包”或“名义合同”,则需证明被挂靠单位怠于主张权利,方可代位行使。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合同承包人,无需涉及挂靠问题,直接主张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款支付中的基础地位。

二、法院对工程款、质保金、工期延误的认定要点

(一)工程款支付条件:竣工交付与验收认定

法院认定“魏某甲装修入住”视为对主体工程的验收,是本案关键。验收并非必须签署书面文件,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工程合格。本案中,魏某甲虽辩称“入住属无奈”,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这提示承包人应保留发包人进场装修、入住等证据,以证明工程已交付。

(二)质保金减免:合同解释规则

《补充协议》约定“质保金2万到期甲方免于支付”,但法院结合合同体系解释,认为该条款与“装修优先选择权”关联,因魏某甲未履行装修优先选择义务,质保金不应减免。质保金减免条款并非绝对有效,需结合合同目的、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发包人若想免除质保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不附加条件。

(三)工期延误:双方过错与举证责任

法院认定工期延误系双方共同过错:某公司未提供预付款保函、魏某甲迟延付款。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若未及时申请签证或保留证据,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增项工程工期7天,体现了对实际施工情况的灵活裁量。

三、质量抗辩:司法鉴定是决定性证据

魏某甲主张“外墙脱落、混凝土配比不当”等质量问题,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导致举证不能,抗辩被驳回。质量问题是发包人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但必须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应留存施工过程照片、视频、材料合格证等,以便应对。

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1. 挂靠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策略

  • 实际施工人应尽量与被挂靠单位签订明确的权利义务协议,约定被挂靠单位需配合主张优先受偿权。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民法典》第80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超期将丧失优先权。
  • 建议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避免因“付款条件不成就”导致优先权过期。

2. 工程款纠纷中的证据管理

  • 施工日志、签证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期延误、增项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等事实。
  • 付款凭证、发票:证明发包人付款情况,用于计算欠付金额。
  • 验收文件、入住证据:证明工程已竣工交付,发包人默认合格。

3. 司法鉴定申请:发包人抗辩的关键

  • 发包人若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主动申请鉴定,否则法院可判决承担不利后果。
  • 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发包人经济困难,可申请缓交或分期

4. 质保金条款的设计与履行

  • 发包人应明确质保金是否减免、减免条件,避免歧义。
  • 承包人若同意减免质保金,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并放弃相应抗辩。

一句话问答

Q1: 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A: 原则上不能,需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主张或证明被挂靠单位怠于行使权利,且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

Q2: 发包人已入住房屋,但未签署验收文件,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 可以。发包人实际使用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工程合格,但建议承包人保留入住证据。

Q3: 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支持其抗辩吗? A: 不会。质量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必须由专业机构鉴定,否则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Q4: 合同约定“质保金到期免于支付”,但发包人未履行其他义务,质保金能否减免? A: 不一定。法院会结合合同体系解释,若质保金减免与发包人其他义务关联,且发包人违约,则质保金不可减免。

Q5: 工期延误,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支付预付款为由免责? A: 可以,但需证明发包人迟延付款与工期延误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800+,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市房地产业协会“消保优秀律师”称号。
专业提示:工程款纠纷涉及复杂法律规则,尤其挂靠、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疏漏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