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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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装饰装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与实务要点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工程款能否顺利收回。即便胜诉,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书也只是一纸空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5)桂0503执747号执行裁定书,揭示了一个典型案例:李某、杨某等四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虽胜诉并获得执行依据,但因被执行人北海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最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起案件看似普通,却深刻提示我们: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与时机,往往决定着债权能否真正实现。

案例回顾

申请执行人李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与被执行人北海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北海某有限公司应返还装修费42454.78元、集成灶款7400元、违约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执行标的约8.1万元。然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委托调查等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尽管申请执行人赢得了官司,但实际分文未获。“执行难” 是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见痛点,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正是化解这一难题的法定武器。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1. 什么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核心要点: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能够确保承包人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工程款清偿。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利润、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具体而言:

  • 人工费: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 材料费: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购买价款。
  • 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的租赁费、折旧费等。
  • 管理费:承包人为组织施工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
  • 利润:承包人在工程价款中应得的合理利润。
  • 规费和税金:按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增值税等。

注意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集成灶款(设备款)等不属于工程价款本身,不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本案中,集成灶款7400元、违约金24000元属于普通债权,即便法院判决支持,也无法优先受偿。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能否适用优先受偿权?

可以,但有严格限制。根据《解释(一)》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北海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装饰装修合同,但判决书中并未明确该工程是否属于建筑物所有权人自有,也未提及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若发包人并非物业所有权人(如承租人委托装修),则承包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此外,集成灶款属于设备安装费,不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直接工程价款,也不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4.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多长?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一旦超过,权利消灭。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于2022年,但直至2025年才申请强制执行,可能已超过18个月,从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机会。这是实务中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痛点

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执行不能”与“优先受偿”:许多当事人认为胜诉判决即万事大吉,但若未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一旦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转移财产,普通债权将沦为“纸面权利”。
  • “违约金、集成灶款”能否优先受偿:集成灶款属于设备款,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赔偿,均不属于工程价款,不能优先受偿。实务中,承包人应尽量将合同价款与违约金、设备款分列,单独主张优先受偿。
  • “18个月除斥期间”:错过期限,权利永久丧失。建议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逾期付款时,立即起诉并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或在催告函中明确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
  • “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非所有权人”:若发包人是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承包人无法对建筑物整体主张优先受偿,只能就装饰装修部分折价或拍卖,但操作难度极大。
  • “执行终本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彻底放弃,发现新财产可恢复执行,但若没有优先受偿权,即使有财产,执行顺位也排在抵押权人之后,实际受偿可能性极低。

律师建议:如何有效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 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构成,将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单独列项,避免与违约金、设备款混同。
  2. 及时催告与诉讼:发包人逾期付款后,立即发出催告函并保留证据,在18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同时请求法院确认优先受偿权。
  3. 调查发包人财产:通过律师查询发包人的不动产、银行账户、股权等信息,确保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建筑物所有权)。
  4. 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时申请查封发包人名下的建设工程,防止其转移或抵押,确保优先受偿权能够实现。
  5. 委托专业律师: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尤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合同效力、工程性质等综合判断,建议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结语

本案中,李某等四人虽胜诉,却因未主张或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最终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尚方宝剑”,但行使范围、期限、条件均有严格限制。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已办理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若您正面临工程款纠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优先受偿权得到及时确认与行使。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

Q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违约金吗?
A:不包括。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工程价款(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设备款等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Q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一定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A:不一定。必须满足: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且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物不可分割部分。若发包人是承租人,则无法主张。

Q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A: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超过期限权利消灭。

Q4:执行终本后,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A:不能。执行终本时,优先受偿权若未在诉讼或仲裁中确认,则已丧失。只有发现新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但仅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Q5:集成灶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A:不能。集成灶属于设备安装款,不属于工程价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无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