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7-19
#装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

北海装饰装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要点与实务建议

一、案件引子:判决胜诉,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僵局

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0503执8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179512.07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全费等,合计超过320万元。然而,法院经过全面财产调查——查封车辆、查询银行账户、网络金融、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信息,甚至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某的胜诉判决沦为“法律白条”。

这个案例并非个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装饰装修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材料供应商等常常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原因何在?关键就在于:申请执行人没有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陈某当初能够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也许就能在发包人财产不足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获得清偿,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以案说法: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你了解吗?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及时支付,维护社会公平与建筑市场秩序。

(二)本案中,陈某为何未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从判决书内容看,陈某与江苏某有限公司之间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标的是“劳务费”。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前提是: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且承包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本案中,陈某是个人,很可能不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直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且未提出异议,或实际施工人已代位行使承包人的权利)。此外,劳务费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劳务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劳务费与涉案工程直接相关,且已实际发生。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陈某在诉讼或执行中,是否依法提出了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从文书看,判决书并未提及优先受偿权,执行法官也未就优先受偿权进行释明。这说明,陈某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阶段可能疏忽了这一关键权利,导致执行阶段无法通过优先受偿权获得清偿,最终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核心要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直接决定了你在工程款纠纷中能否优先拿到钱。以下为必须掌握的关键点:

1. 主体范围:谁有权主张?

  • 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 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无权直接主张,但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并在诉讼中争取法院支持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
  •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权主张,但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否则不适用。
  • 勘察、设计、监理人:通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其工作不直接产生建筑成果。

2. 客体范围:哪些工程可以主张?

  •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
  • 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如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益事业等,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 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承包人可就该部分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3. 价款范围:哪些费用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

  •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其中,劳务费(人工费) 明确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 禁止纳入范围: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等,均不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痛点! 如果你在起诉中主张了巨额利息和违约金,却未将工程款本金单独列明并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很可能只支持本金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利息和违约金只能作为普通债权。
  • 特别注意质保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需在质保期届满后。

4. 期限范围:必须在18个月内行使!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生死线”。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应当给付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工程竣工结算日、实际交付日等。如果超期,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

5. 行使方式:如何主张?

  • 协议折价: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
  • 申请法院拍卖:在诉讼或仲裁中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或在执行阶段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工程。
  • 注意:优先受偿权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主张,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如果判决书未确认优先受偿权,执行法官也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三、实务建议:如何让你手中的工程款“优先”实现?

(一)诉讼阶段,务必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 在起诉状、反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明确列明“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已竣工或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优先受偿权未超过18个月期限。
  • 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避免因诉讼请求表述不当而丧失优先权。

(二)执行阶段,及时申请优先受偿权

  • 如果判决书已确认优先受偿权,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优先支付工程款。
  • 如果判决书未确认,但仍在18个月期限内,可尝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延期执行或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折价处理(实践中难度较大,建议优先在诉讼阶段主张)。

(三)证据留存:打好“优先受偿权”的提前量

  • 保存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等,证明工程价款的事实。
  • 保存好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催款函、对账单、会议纪要等,证明欠款事实及应付款时间。
  • 在工程竣工或结算后,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并明确告知“逾期不支付,将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既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也是起算18个月期限的重要依据。

(四)警惕“装饰装修工程”的特殊风险

  • 核实发包人是否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如果发包人是承租人、转租人或实际使用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将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 如果发包人不是所有权人,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所有权人提供担保,或直接与所有权人签订施工合同。

四、结语:别让工程款“白条”拖垮你的企业

陈某的案子并非个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经营不善、资产转移、公司注销等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承包人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正是法律赋予你最强大的“武器”。但武器再好,如果不懂如何正确使用,也只是一堆废铁。

从本案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三点教训:

  1. 诉讼阶段必须主张优先受偿权,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赋予。
  2. 优先受偿权有严格的范围和期限,劳务费、材料费可主张,但利息、违约金不行;18个月是“天花板”,逾期作废。
  3. 实际施工人、装饰装修承包人等特殊主体,需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定自身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如果你正面临工程款纠纷,或已经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别灰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你评估是否还有机会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等方式争取权益。 记住: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


【相关问答】

问: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能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但前提是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且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如果发包人是承租人,则不能主张。

问:劳务费、材料费、利润,哪些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答:人工费(劳务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均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停工损失等不属于。

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最长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超期后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转为普通债权。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原则上不能,但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并在诉讼中争取法院支持优先受偿权(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问:如果判决书未确认优先受偿权,还能在执行阶段主张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优先受偿权需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主张。但若仍在18个月期限内,可尝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对工程折价或拍卖(难度较大,务必提前咨询律师)。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曾办理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保优秀律师。
专业解析工程款纠纷,助你打赢“优先受偿权”保卫战。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